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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协议问题

北京 12-16 16:53  悬赏 0  发布者:dongmi…… 给我留言  回答:(8)
关于银XX宾馆的情况
北京银XX宾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项XX,位于海淀区清河小营安宁庄东路XX出版社仓库1号楼二层。2006年4月28日与锦州籍农民陈X昌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期为4年(2006.4.28至2010.5.1)。2007年底陈X昌就开始赖账,拖欠承包费(2万元没欠条),2008年开始便由拖欠到拒交承包费,直到到后来干脆要霸占银XX宾馆据为其己有。
当时我们每年给XX出版社的房费为15万元,暖气费2万元,陈X昌的承包费为26万元,去掉当时我们每年给XX出版社必须交的房费为15万元,暖气费2万元,按协议我们每年可得9万元(税后),06年度(06.5.1-07.4.30)我们得到9万元,07度(07.5.1-08.4.30),第一季度2.3.4月份陈X昌应交6.5万元,可他仅交2.5万元,我们全年实得3.25万元(9万元-07年2万元-第一季度3.75万元),承包之后我们总共得到12.5万元。
1999年底开始,项XX的东明立达公司租用XX出版社仓库二楼(建筑面积840平米),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当时,最后一期四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两年没有期满,加上房租相对便宜,经XX出版社批准,项XX方投资30万元(有工程公司结算单),按照宾馆标准对二楼房屋进行整体装修。直到开始登记注册,包括核准名称、消防验收、卫生许可、公安特许,前后历时一年的时间,算上房屋空闲支付的房租取暖、水电、工商注册等费用,实际投入40多万元。
一、陈X昌拖欠承包费乃至后来拒交的理由:
1、说经营效益不好,不挣钱。
2、说承包期(4年)大于房屋租赁期:即原房屋租赁期为2004.4.9至2008.4.10,还剩余2年多,后续签到2009.1.11,也不足4年。
二、房屋租赁合同不续签不顺利的责任完全在陈X昌
从1999年底我们在此租房,头两年都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以后每年续签租房合同都非常顺利,最后一期我们的租房合同是出版社所有租户最长的,我们一直是出版社的优质租户,每次租房合同续签从来不是问题。
1、陈X昌长期大批量堆积旧品杂货,严重影响了院内的环境和消防安全(有孙X芝证词和照片):进驻以后,他便开始整卡车地拉进一批批旧物杂品,把二楼北出口300平米的大平台堆积如山,楼前楼后满处是旧马桶、旧彩钢板、旧床垫等废旧物资,成了出版社方面头疼和反感的一个大问题。
2、2006年底陈X昌堆积的旧床垫酿成火灾,滚滚浓烟引来四邻及过往路人围观,武警消防车出动(有门卫孙X芝证词):火灾对每个单位都是很忌讳的事,出版社没敢上报XX局,对此火灾非常气愤,对陈X昌又非常不满和无奈。
3、2007年长假期,陈X昌严重违反出版社明文规定,乘长假期公休之机,沿大院西围墙私搭乱建一排板房(有照片和孙X芝证词):出版社门卫孙X芝现场制止,他把人家骂作“看门狗”根本不听;社领导多次强令拆除,并多次要求我们催促他拆除,陈X昌我行我素一拖再拖拒不拆除,用以造成既成事实。用他的话说,先把房子盖起来,试一试出版社的反应度。
陈X昌的所作所为,极大地影响了我们和出版社多年来所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直接影响了租房合同的续签。2008年初,我们去找出版社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版社服务中心刘玉森主任就反复强调这些事情,本次续签的租房合同仅签到2009年1月11日。陈X昌不顾事实,不讲前因后果,一味把未能顺利续签协议的责任全部转嫁到我方身上,再以此为理由要挟拖延乃至拒交承包费。
三、陈X昌威逼我方催款人签订宾馆“转让”《协书议》,以此长期霸占宾馆
    按协议规定,2008.1.25陈X昌应交(2008.2.1-4.30)承包费6.5万元,实交2.5万元,这样我们反而要为他垫付了本次3.75万元的房租费。下一次的房租应在08年七月底之前上交(房租一直都是滞后季付),出版社电话开始一次次地催促,而作为投资人的项XX,身为女性胆小,顾及陈X昌可能的伤害,便安排我作为催款人去宾馆找陈X昌催交承包款。
1. 陈X昌其人:
陈X昌1950年出生,锦州义县义州镇振兴街农民(身份证号码:210727500503003,手机号码:15910941677)。据他自己讲,来北京之前,因倒卖45万斤粮食被当地有关方面查扣。他在当地及北京到处花钱托人,连续打了好几年的官司均败诉。后来变卖家产带妻子、儿子、女儿和女婿及小三孙X秋女士来北京先后开了好多家旅店宾馆。
挑拨女儿离婚。据门卫老孙讲,陈X昌为得到女婿在北京积累的财产,百般挑拨其女儿和女婿离了婚。
包养小三儿。陈X昌的小三孙X秋(手机13260414255)现40多岁,在老家就与陈X昌保持了许多年的亲密关系而一直未婚,小三身份是公开的,他爱人拿他没办法。孙女士帮陈X昌料理北京的旅馆、宾馆和清河朱房大院200多间出租房等事务。
私刻农业银行和银XX宾馆公章。陈X昌自己承认私刻了朝阳农业银行办公室的公章,用于在朝阳旅馆办理营业执照等违法手续(有通话录音)。还私刻了银XX宾馆的公章(有在税务和工商部门用章的书面证据)。
挑断他人脚筋。大约在2007年下半年,一个叫他姨夫的小伙子安装银XX宾馆大门口“宾馆”霓虹灯大字,在附近饭馆里,陈X昌说起,有个人在他的一家旅馆闹事,他知道后找人交代:“找到他,给他挑喽!”,随后就把那个人家脚筋给挑断了。我当时就问:“脚筋挑了,人不就废了吗?”陈X昌说:“废就废了,省得他祸害人。”叫他姨夫的小伙子接着说:“后来听说那个人也是东北的。”从而验证了此事的基本真实性。我回家把此事告诉了项XX,她很害怕,嘱咐以后见老陈要格外小心,不要告诉我家的具体地址及女儿的行踪。
2、“转让”《协议书》签字经过:
2008年7月31日,已经是第二季度应交出版社房费的最后一天,我受项XX委托去宾馆陈X昌房间催款。临行之前项XX反复交待,要我先见见门卫老孙,让他知道我上楼去找陈X昌了,并反复叮嘱,“千万小心,别让老陈给你弄死了。”上楼后我反复向陈X昌催款,他就是不答应,就连必须要交出版社的房费也一分不给。最后陈X昌提出来,如果要给房租费,必须要签一个转让宾馆的协议。出版社方面已经反复多次催交房费,我的此行任务非常明确,就是拿款回去交差。当时觉得,我不是投资者本人,又不盖公章,有我签字的协议不会有法律效力,为了能拿到急需的4万元房费,没有和项XX协商就同意,就自作主张,在“转让”《协议书》(见附件)上签了我的名字。签完字后,我写了收到4万房租的收据,随后又在2008年1月25日的承包费收据上(已收25000元)注明“收到4万元已齐”(季度承包费应为65000元),以说明相当于陈X昌2008.2.1-4.30的承包费已齐。匆忙间,两张收据的日期不是同一个日期,而且签过字的两份《协议书》原件全部放到了陈X昌住处的茶几上,所以项XX好长时间不知道有这份《协议书》,后来也一直没有见到过这份《协议书》原件。我在被逼无奈下的签字,给陈X昌进一步抓到了拒交承包费的理由,以至干脆要以此《协议书》为依据霸占银XX宾馆。
四、2012年4月17日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开庭申诉
在无力要回承包费的情况下,我方把陈X昌告上了法庭。当时并没有把这份简易的《协议书》当做回事。但法庭(海淀43法庭王锰)提出要先做《协议书》无效申诉,我方就先撤回了本次诉讼。也就是在那次法庭上,我才知道我国法律中还有个“表见代理”的说法,更没有想到的是,陈X昌也为本次诉讼而书写了一份从头至尾谎话连篇的《答辩状》。
1、《答辩状》否认承包经营合同关系
《承包经营协议》是他当初以自己的 “北京X昌阁旅馆”名义签订的,在此之前于2011年他把自己这个个体的旅馆注销了,自认为这个主体不存在了,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未被法庭认可。
2、我方实际花费30万元费时两个多月对宾馆的整体装修,被他在《答辩状》中描绘成只是简单的房屋再转租,把白纸黑字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说成是我方编造的(后他在法庭上认可了), 把我方费尽心力事先着手办理的营业执照,说成是他即将开业时才办理的,而且法定代表人是经他同意认定的。
3、关于“转让”《协议书》的签字过程更是胡编乱造漏洞百出,那次催款过程他却说成了我为女儿留学急需用钱,要求他“提前支取未来两年租金差额”才去找他要钱,并以宾馆名义贷款的方式由他偿还本息,而他出于“同情”同意了这个根本贷不到的款项(事先我就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小宾馆银行不会批)。而实际那时我女儿已经留学毕业(成绩单为证)。试想一下,他早就赖着拒交那么多承包费,我们又怎么可能再提出要求提前支取以后两年的费用呢?陈X昌又怎么能有这种自称的“同情”呢?!
4、我误签的那份“收到4万元已齐”的收据,成了他《答辩状》中和我方“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的所谓“证据”,也就是说,就连《协议书》中提到的贷款方式的10万元,他也要赖掉,我们投资几十万元辛辛苦苦办起来的宾馆怎么可能心甘情愿双手奉献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东北农民了,这根本是于情于理都讲不不通的。
五、过于简易的“转让”《协议书》充满疑问和隐情
   1、整体转让是一个企业的头等大事,本应由法人亲自出面,并就很多具体细节充分考虑协商,而本协议书简单得不足一页纸,且是有被委派催款的人代签的非常公平、不平等的简单协议。
   2、如果协议是投资人的本意,至今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了,陈X昌完全有足够多的时间找项XX完善协议并要求亲自签字盖章,陈X昌采用威逼手段心虚,不能够也不可能去做此项后续工作。
   3、5年多以来,如果陈X昌真的认为协议合理合法,可从来也没有找过项XX提出来做企业法人工商变更的事情。
   4、陈X昌来北京靠花钱买路子,他随后找出版社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而合同却是以他儿子陈维刚在朝阳区“北京同盛居旅馆”的名义签订的,后来一直以“同盛居旅馆”的名义交出版社房费并取得“同盛居旅馆”抬头的发票(有发票复印件证据),而报税、做账用的是银XX宾馆,如果陈X昌认为协议合理合法,为什么非要要做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繁琐事情,而且还会有做假账偷漏税嫌疑?
5、2007年年底前后,陈X昌提供银XX宾馆47多个房间作为注册场所(有陈X昌通话录音),伙同办证人员(山东东明县的姜、常先生)违法代办了47多个企业营业执照,每家非法收取2000元费用牟取暴利,受到工商部门罚款处理(有陈X昌的通话录音,可以找到证人证词),为此被我方要回公章和营业执照。此后陈X昌便私刻银XX宾馆的公章办理报税和工商年检等(有用于报税和年检的假公章复印件)。如果陈X昌认为《协议书》合理合法,就应该名正言顺地向项XX要回公章,为什么还要冒如此触犯法律的风险?
6、陈X昌自称陈大胆,一次在小辛庄,我提起来想在小辛庄办旅馆而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公章难盖,他便说那还不好办呀,到处都是刻公章的,可见陈X昌的为人处事的法律底线。
银XX宾馆的有线电视是我方花7000元钱通过正式渠道安装的,以后的收视费他从来不交,后被人家多次掐断,他便反复多次私自盗接(有有线电视公司的证词)。由此也可看出陈X昌的道德水准。
(附件随附上)

目前的症结就在我签字的那份“转让”《协议书》上,我当时就是为了拿到那4万元房东反复催交的房费,一时糊涂在那份协议上签了字,闹得我成天为此事心里像压了块石头,觉得真要输给陈X昌这位无赖身上实在太窝囊。请帮我咨询一下下一步该如何办?
                                    王先生 
                                    2014年12月


协议书

甲方:项XX
乙方:陈XX
甲乙双方就项立平与XX出版社合同期与银XX宾馆的承包合同期不符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甲方同意将银XX宾馆的投资人变更为乙方,并将与XX出版社的所有文件交于乙方;
2. 甲方出具包括同产权方一切业务的授权委托书给乙方;
3.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退出银XX宾馆的一切业务。2008年7月1日- 9月10日所交的肆万元房费,在合同签字之日,乙方给付甲方,以后的房费由乙方缴纳。
4. 乙方同意以银XX宾馆的名义取得壹拾万元贷款后,甲方给付乙方两万元,由乙方偿还壹拾万元贷款的本息,利率为所贷款银行的利率标准。



甲方:王XX(签字)      乙方:(未签字)


2008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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