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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劳动纠纷

河北-秦皇岛 12-21 12:28  悬赏 0  发布者:liusha……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输入你的原告王飞
被告秦皇岛电力公司卢龙供电公司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卢龙县人民法院(2013)卢龙初字第438号卢劳仲裁字(2012)民事判决书,提出诉讼。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解除劳动关系无效。2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3判令原告与被告在册职工同岗同酬。4判令被告给付字2012年1月1日起至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之日的双倍工资。5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应确认无效
1、原告本人没有签字,这一点被告在仲裁庭中也是认可的,并不需要做笔迹鉴定,故被告与王飞的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是无效的。
2原告的合同与2011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并未当时与原告办理劳动终止手续,而是在2012年9月7日。这一事实被告在仲裁庭审中已经承认。这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原工作,工资待遇与合同到期之前没有差别。也就是说,2012年1月1日起原被告之间又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便终止劳动关系,终止的也是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与阳光劳务的派遣合同也不应该由被告出面让原告签。即便被告收到了被告打到原告工资卡上的所谓经济补偿金,也不能构成原告对签字行为的事后追认。
    被告要求原告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并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员工的讨论,也没有告知劳动者,而是采取威胁的方式,拿***解聘文件杀一儆百、不签就解聘回家的情况下签的字。合同不是原告本人签字,也不是其真实意思。所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二、被告应与原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原告是按照1999年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于2000年到被告处工作,并多次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双方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并且,自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双方之间已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
三、原告应与被告在册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1、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电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卢龙农电系统的人财物全部被告接收。原告也不例外,至今已在被告处工作了十多年。农电工做的是职业化电工的工作,承担着10KV及以下配网运行,维护,检修和电量电费的抄收等相关工作,不仅是工作8小时,实际上是24小时待命。但与电网的所谓正式工相比待遇很低,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原告自2000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归属于冀北电网,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以冀北电网在册职工同等的待遇。
四、被告应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1、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原告又在被告处工作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以上就是诉讼的内容和理由,请律师过目
问题
问题补充:
准备打官司,想请个律师,如果您有兴趣打这个官司,请与我联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1 13:18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追问:

您好,是的现在就是打官司,材料已经在中院了,现在想请律师,不知道您有没有兴趣打这个官司,如果您有兴趣请您说一下佣金,

回答:

你好,为了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带着材料面谈详情。

回复时间: 2014-12-21 13:13
不规范,有需要请致电
追问:

您好谢谢,我的问题在上面说的可能有点简单,我想请律师打这个官司

回复时间: 2014-12-22 08:12
涉及仲裁和一审诉讼审理,最好带着资料当面寻找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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