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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甘肃-兰州 12-23 19:25  悬赏 0  发布者:蓝忧华198…… 给我留言  回答:(3)
19:33:23
巧玲 2014-12-23 19:33:23
原告:魏万海,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上泥湾村434号。身份证号码:620122196505201411,联系电话:130028718146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三局西北分局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孵化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米振柱  职务:局长 电话:0931-7644896  邮编:730070  手机:13066935333  被告:陕西安康市恒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安兴  职务:经理   电话:13709159826  邮编:725000  被告:鲁青,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05232433    联系电话:15101295555  邮编:725011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区四岭头村三组136号  鲁公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2401196905062435  联系电话:15101296666  邮编:725011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区四岭头村三组136号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53811.71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000元,住院伙食费792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5101.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为:350705.03元。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初原告被第三被告介绍到第二被告在玛沁县军工玛尔挡水电站干活,日薪200元,工作内容为浇筑混凝土挡墙。2013年8月早晨9点原告在工地干活时,被从高空坠物砸到头部当场昏迷倒地,被工友紧急送往果洛洲人民医院抢救,后被转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小脑出血,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住院7天后任不见好转,后又转至甘肃兰大二院治疗,原告基本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现已出院在家治疗。经原告家人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为推脱责任均不愿赔偿。原告事后了解到该工地为第一被告在青海黄河玛尔挡水电站项目部施工,第二被告为其施工单位之一,第三被告为其包工头之一。五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施工场地管理混乱是导致原告被施工场地不明高空坠物砸伤的主要原因,工地的管理方、施工地都有赔偿责任。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判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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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3 19:30
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2-23 19:42
你好,你这是要咨询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4-12-24 10:07
你好:本案是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事发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受害职工一定要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出几级伤残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你还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认定劳动者在事发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
故你按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按工伤办理已过了一年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不予工伤认定的。但愿本案能调解结案,这样你多少可以拿到赔偿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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