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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在手,为什么迟迟不能执行?

山东-滨州 12-25 14:18  悬赏 5  发布者:125959……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
姐姐的案子一年多了没有解决,现在像疯了一样,我们该怎么办?案情详尽如下:(比较多,恳请耐心审阅,谢谢。)申诉书
2013 年5月14号早晨七点半左右,我老公李佃华系辛店镇姜郭学区小学校长,于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肇事车主系淄角镇光明装饰店个体老板韩光明。此事故经惠民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韩光明因未按规定载物,转弯未确保安全两项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本事故造成导致李佃华颅脑重度损伤,一度成为植物人状态。花巨额医疗费经滨州市医学院附属二院奋力救治无效与2014年2月2日去世。原告李佃华在住院期间治疗费用来源依靠全镇教师,全镇学生,亲戚,朋友,同学借款和捐款维持缴费。被告韩光明只在事故当天交一万元手术费,就没有再缴纳一分救命钱。李佃华在住院期间所需付出的人力和物力巨大,给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是无法估算和弥补。被告韩光明全家人丧失良心,泯灭人性没到医院探望过伤者一眼,也再没有交纳一分救命钱,并购买新车继续做生意,车主姓名登记在别人名下其恶劣行为遭众人唾骂与谴责。惠民县法院终审判决后双方均无提出上诉判决书宣布生效。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惠民县法院执行被告韩光明履行判决书所判决的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期间,滨州市畜牧局协调惠民县纪委和法院将被告韩光明的肇事车辆以折抵的形式折抵给原告12000元,之后惠民县法院就没执行来一分钱。承办法官陈绍刚解释并出示执行障碍理由,1因被告韩光明位于淄角镇上的沿街商品房属于小产权房,承办法官说法律规定不能拍卖。
2承办法官还说不能为了赔偿原告就让被告一家人没房子住,韩光明一家四口居住104个平方面积的住房并不为过,目前韩光明没有第二套住房。承办法官陈绍刚还出示了韩光明老家位于淄角镇前韩村的老房子照片资料来证明,证明韩光明家老房子破旧不堪,不宜居住,沿街商品房不能拍卖合乎情理。
韩光明是个体装饰材料老板,店内装饰材料堆积成山,装饰材料也可作为执行财产去执行。至于为什么没被执行,承办法官以不好操作为由未作处理。                                
 无奈之下,原告就去滨州市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滨州市法院执行二厅给惠民县法院下督办函一次。原告询问承办法官陈绍刚说没有任何结果。原告第二次又去滨州市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滨州市法院执行二厅第二次给惠民县法院下督办函,仍然没有结果。
    在惠民县法院执行期间,承办法官一再向原告说明韩光明没有执行能力,原告无奈申请法院拘留韩光明。承办法官不止一次对原告说过,拘留被告是法院最后的手段,如果被告拘留后还是拒不赔偿的话法院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原告无可奈何之际强烈申请法院对韩光明实施拘留,法院对被告拘留过一次。拘留被告韩光明期间,原告申请人肖吉华与韩光明见过一次面,被告韩光明老婆当众五位法官谩骂并动手打原告申请人肖吉华,被法官强行赶走,气焰嚣张,甚是欺人。
原告曾申请法院查封保全被告韩光明位于淄角镇沿街商品一处。被告用其商品房做装饰材料批发生意。店内装饰材料数量居多,均符合执行要求。被告商品房的后院还有两间仓库是被告韩光明花五万元购买的。仓库房是原惠民县地毯厂的厂房。是一个名叫董书来的人一次性购买下来转卖赚钱用的,韩光明跟他是亲戚关系。不止韩光明一家购买了其仓房别的商户也购买了这样的仓房。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赔偿责任曾办过所谓的离婚手续,也曾把光明装饰店转移在一个叫王玫的名下。以上种种行为都是被告为逃避赔偿责任而使出的狡诈手段。被告自事故发生以来一直未影响正常生活及经营装饰材料生意。而痛失亲人的原告家属精神上所受的折磨与摧残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与弥补,经济上更是欠下巨额医疗外债。原告肖吉华曾多次与惠民县法院副院长田院长电话交流并见过一次面询问执行状况,院领导对原告表示同情,并口号响亮,口气坚定对被告一辈子不放弃执行,一辈子是什么概念啊!人能活几辈子啊?肇事者逍遥法外一辈子!原告家人痛苦冤枉一辈子!一辈子还不是等于零吗? 
原告肖吉华曾强烈申请法院对被告韩光明位于淄角镇上的商品房及店内装饰材料拍卖抵债来作为赔偿,承办法官均以口头形式的法律规定条文给与驳回。原告要求承办法官给出书面材料说明被告商品房及店内财产不能执行的理由,法官坚决不给出示,说什么法律不允许。法官还对原告说不能因为赔偿一个家庭而导致另一个家庭没房子住,不能因为一家毁了再另一家,被告韩光明老家的房子因破旧不能居住,被告一家四口居住104个平方面积的住房并不为过,非常合理。
法官的心肠“真好”啊!被告作为过错方竟然有那么多被同情的理由,那他还算是有过错吗?法律制裁对于过错方还有什么意义吗?那么原告又有谁来同情呢?原告感到不公又质问法官,法官又给出一个被告房产不能执行的理由,被告商品房为淄角镇集体土地所建称之为小产权房。法官说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不能执行。法律有漏洞也好法律有不完善的地方也好,为什么最终导致的结果都压到原告身上了呢?对被告的宽恕怎么总是有无限的空间呢?但是,被告所为的小产权房在惠民县房管局是办理过房产证的,是有效的,合法的产权房这又怎么解释呢?另外,据原告所知被告在其老家淄角镇前韩村另有老房子一处,承办法官又给出理由说,被告家的老房子屋顶露天破旧不宜居住,因此不能对被告的沿街商品房予以拍卖。为此承办法官还特意跑到被告老家拍摄了被告的老房子照片让原告看。承办法官为证明不能执行被告的种种理由写成回报材料上交给政法委书记路灿新。被告的房产及店内货物财产均不能执行拍卖,承办法官搜集整理的材料都是在为被告辩护,秉公办案的法官怎么成了被告单方的辩护律师了呢?就是这么多种种种种的理由都在为被告辩护和开脱,所以至今原告也没有得到被告应有的赔偿。
被告韩光明一直正常经营装饰材料批发生意。还到处扬言已经赔偿原告三十万元,案子已经结束。被告气焰嚣张,罪不可赦。惠民县法院对被告韩光明如此执行力度不够,致使被告韩光明久拖拒不赔偿原告,导致原告奔走于诸多部门咨询案情造成巨大的的经济开支和精神压力,又给原告在已背负巨额医疗外债的基础上增加了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原告申请人不服从惠民县法院对被告执行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下:1被告韩光明不是终身只有一套住房,在其老家淄角镇前韩村另有老房子一处,并有承办法官拍摄的照片为证。证明位于淄角镇上的沿街商品房不是其唯一住房。并且其商品房已在惠民县房管局已办理房产证为有效的产权房。此商品房均符合在执行拍卖范围之内。因次不能执行拍卖的依据不能成立。
2被执行人韩光明是个体建材老板,一直正常经营并不是没有执行能力,修缮老家的旧房子不是难事,老房子稍修就能住。位于淄角镇的沿街商品房即使是集体土地所建也不影响房产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只要不是农村的宅基房都能评估拍卖执行,因此被告的沿街商品房符合执行评估拍卖要求。
3肇事车辆以抵债的形式折抵给原告申请人。而后被告又购买新车一辆,显然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新买车辆登记他人姓名是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应对其行为依法查处办理。因此原告申请人强烈申请法院领导依法尽快查处办理,替原告讨回公道。

原告申请人肖吉华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生金李村 
2014 年12 月15 号
   电话:132104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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