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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分手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广东 12-26 14:25  悬赏 15  发布者:408433…… 给我留言  回答:(4)
A女与B男恋爱期间,一共发生了主要的3笔经济往来:一,A女见B男家长时,其家长赠与了5000元红包;二,A女生病期间,B男大款5000元用于看病,三,恋爱期间B赠与A金首饰一副。后因性格等原因分手,B男要求A女返还以上3笔费用,是否合法?另分手后,A女去外地工作,B男以诈骗罪起诉A女,是否构成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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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6 14:28
建议返还
追问:

现在已经B男已经起诉到司法所,名义是诈骗,是否成立?

回答:

不成立。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2-26 14:50
你好,建议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如金项链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如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我的补充: 2014-12-26 14:52
不过,他想以诈骗名义告你,基本没有可能。好聚好散吧
回复时间: 2014-12-26 14:58
不属于诈骗,尽量协商解决吧。一般赠与行为很难撤销了。
回复时间: 2014-12-26 17:14
不属于诈骗。可以适当返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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