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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陕西-西安 12-27 10:12  悬赏 10  发布者:yyo89 给我留言  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条款为什么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体现出来?有一实例,工伤职工在结算伤残补助金时,发现单位给社保局报的缴费基数是2012年以前的。而本人工伤发生在今年8月,与我实际平均月缴费基数相差许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报的基数给我计算的伤残补助金和按我发生工伤之日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相差1840元。这个差额,社保局说;你找单位要。单位说;你找社保局要。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我想这个差额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然后社保经办机构再向单位追缴先行支付的款项。但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又没有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近的表述。请问:我是否可以以《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全额支付我的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我的这个实例?
问题补充:
文中所述的相差金额应该是18400元,不是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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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7 11:14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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