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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劳动争议日?

广东-广州 04-13 22:27  悬赏 0  发布者:susant…… 给我留言  回答:(1)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不是能象下面这样理解?

没有签合同而产生支付双倍工资 属于工资范畴 所以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要不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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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3 23:26
理解错误。双倍工资属于赔偿,不属于支付工资争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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