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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是否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办事处有效?

广东 04-14 14:19  悬赏 0  发布者:louisa……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一名外资企业的员工,我们老板是美籍华人,她的公司总部在美国洛杉矶,因为她是华人的原因,所以她在中国开了一家办事处。中国的办事处人数不多,只有几个人,只做业务,在中国没有注册公司,没有财务往来所以没有交税,所有中国这边的业务利润都进入她美国公司的帐户,工资是由她一个在中国开工厂的朋友代发的。 
我想请问一下我国的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这样的外资企业?如果对他们有用的话,公司要裁员应该怎么赔偿员工呢?我是2006年4月份进入公司的,一直做到现在。从进入公司至今,老板从没有和我们签定过劳动合同,就是在刚入职时发了一封邮件,用公司的企业邮箱发的,内容就是讲了下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我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也涨过一两次工资,另外,公司没有给我们买保险,不过在工作一年后,即2007年4月份开始公司每个月多发150元现金作为保险补贴。 
请各位帮我看一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裁员,公司受不受中国劳动法的管制呢?我能不能够得到赔偿?如果可以的话是多少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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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4 17:55
应当属于雇佣关系。
回复时间: 2009-04-14 14:37
应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09-04-14 15:13
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要到外资企业办事处工作,要经过劳务派遣一个程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像这样的办事处一般都没有经营的资格,只是协助上级公司进行一些业务的联系工作。
回复时间: 2009-04-14 15:18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因此,私下聘请你们其实是违法的。
你们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09-04-15 15:51
这种形式一般不适用劳动法。只能认定为雇佣关系,对你极不利,建议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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