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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商品房纠纷双倍赔偿

 04-16 10:32  悬赏 25  发布者:风吟歌 给我留言  回答:(3)
拟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事实理由:
一、2008年9月23日,原被告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第四层一套住宅商品房,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购房款50万元;合同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2008年12月30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2009年1月6日,经原告合理催告,被告未给予答复。
2009年4月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验收交接房屋,经原告查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存有下列问题:
1、 工程未竣工,不能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
2、 本案商品房不符合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被相关行政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北侧的厨房、卫生间、卧室窗户被被告开发的沿街商业用途的商品房楼顶女儿墙遮挡一半,影响该房间的采光,相关防水的问题难以解决;(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房间采光不低于房间面积的十分之一,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即便经过改造,房间仍然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范)
3、 防水存在问题;
4、 双卫墙面瓷砖空鼓;
二、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欺诈行为:
1、原告根据购房时查看的被告楼房展示的模型,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严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住宅的使用,提供商品房与合同签订前模型不一致,被告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
2、被告明知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履约交付,恶意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资金,服务有欺诈行为;
3、被告通知交房,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企图以欺诈行为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
综上所述,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有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问题补充:
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据二:开发商收款收据
证据三:开发商楼盘模型照片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的解释中,规定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中,1、出卖人恶意违约的责任认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房数卖)。《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责任认定。(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2)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请教,我咨询的问题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吗?
我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谢谢各位予以指点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6 10:29
建议最好当面咨询律师解答,拿上你的所有证据材料加以判断,可咨询法治进行时刘成义律师:13261283161
回复时间: 2009-04-16 13:16

 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要求双倍赔偿可能性不大。
回复时间: 2009-04-16 14:14
请将资料带上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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