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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吗?

湖北 01-05 20:05  悬赏 0  发布者:流非菲 给我留言  回答:(1)
起诉书
原告    姓名:** 年龄:27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所:***身份证号:****
被告    姓名:**年龄:28 民族:汉 工作单位:2010年11月离开海口91019部队,现况不详 住所:**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双方感情破裂,且自2010年3月初分居,望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婚后育有一女。原告的家庭环境(父母均为退休教师)以及工作环境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望将小孩判给原告。小孩的准生证、出生证、户口、独生子女证都在被告手上,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要求被告将小孩的所有的证都交给女方。
3、有关财产。双方属裸婚,无共同财产。婚后,女方在家待产以及产后近一年时间都没有上班,在此期间男方寄过不到两万块钱供其及小孩生活,之后再无经济往来。
4、婚前(2006年底)被告以帮助原告找工作为由找女方父母借了二万五千元钱,后工作没落实好,别人把钱退回了,而被告却没把钱还给原告的父母。望判决被告归还这二万五千元钱。
事实和理由:
双方于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6月原告大学毕业后去了被告工作所在地海口,2008年5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双方在2008年6月26日在海口龙华区民政局领了结婚证。2008年7月底,原告回家待产,此后双方分隔两地。2009年1月被告回家过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异,一姜姓女子和被告暧昧短信频繁,且互称老公老婆。2009年8月,在原告生完小孩后第一天上班,姜某(姜姓女子)给原告打了个电话,声称被告欺骗她,谎称女朋友出国分手了,姜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在一起。之后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原告原谅被告,但之后两人为此事仍时有争吵。2010年1月15号左右被告休假,但一直没有回家,原告在找不到被告于是打电话去被告单位的情况下才被告知被告早已休假,其踪至今成迷。2010年2月6号,被告在被告领导压力下回家,回家后在双方的亲戚劝说下,决定和好,被告向原告保证不再和姜某联系,并当被告的妈妈及原告的父母的面写下保证书。2010年2月底,原告发现被告违反约定仍继续与姜某保持联系:互通电话互发短信。原被告因此二人签订协议离婚。2010年7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单位领导,逼迫原告去海口离婚,原告遂与原告母亲一起去海口,到了海口后被告提出了种种条件,原告一一答应之后,被告反又俱不离婚。2010年9月,被告所在单位海南91019部队出面调查被告,发现被告确有作风问题,且涉及到冒充军官,败坏军人形象。被告是二级士官,但是他对原告和姜某都称自己是连长。被告在部队的压力之下,只得申请提前离开了部队,并与2010年11月离队,至今不知所踪。
    原告认定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一年有余,且已经分居十个月有余,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1 月 5 日
我有双方签订的三份不同的离婚协议,还有他写的保证书,保证再不和姜丽联系了。我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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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5 20:31
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支持,但是一方有外遇的,应当少分财产,及对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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