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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一套二手预售房,卖房者逃逸,未过户。所属地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另一法庭却驳回案外人申请。

四川-成都 02-08 12:01  悬赏 20  发布者:159289…… 给我留言  回答:(13)
我2010年签定的协议受2012年发布的规定限制吗?
问题补充:
我根据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提出解除查封请求。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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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8 20:14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方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意思一致,应该认定有效。这个在本案中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关于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立法目的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的财产因而不得被查扣冻。目前其中一个法院对您的申请裁定驳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建议您可以上诉解决。
    再者,房屋未登记是不能转让的,应该是存在于网签方面没有弄好,尤其是2手房交易时。系统显示依旧是可以查封情形条件中,主要是形式方面依旧被许可查封才导致您的问题出现。
    最后,我建议您拿着您的合同,和判决书还有相关的付款依据,住宅使用证明前往驳回您请求的法院进行上诉维权吧,不然下一步的您的财产难免损失。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需要深入交流的的可以加我好友,我们细聊。
追问:

才看到你的解答,报歉。你说的我都办了,还交了所属地法庭的判决书。该法庭只咬住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虽与被执行人签定了买卖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被执行人取得了房产证后并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我院在查封时房屋仍属被执行人所有。故我院查封并无不当。所以驳回请求。还有怎样加你为好友。太谢谢你了。

回答:

您的情况就是我所说的,法院片面认定到了形式要件,系统查询后明确产权登记的要件符合,就直接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的异议直接被忽略了。
不知您有没有对该裁定进行上诉,我认为认定事实已经错误了,您作为案外人已经作为直接的房屋债权请求人,只是物权法中物权登记要件来不及形成,缺乏物权公示,导致您的财产利益受损。
现在您的后续处理两个思路:
一,继续上诉,申诉维权
二,如果失败了,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房子您再次拍卖回来或者参与房屋公开拍卖款的分配。这样子对您的结果就不利了。
比较好的主意,我想过了还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程序救济为主,必要时信访。
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法院只做了法院该做的工作,批量生产运转,忽略了真正的事实审查。这就是您后续突破和让双方注意的焦点所在。再等等一定会有明确的结果的,找法院领导,至少您基本的财产不能因此案产生损失的
球球1132735259

追问:

我有十五天的上诉时间。前天领回的裁定书。我已加你好友。我名悠然。

回答:

近况还可以吗?上诉是否已经办妥?

回复时间: 2015-02-08 12:11
可来电咨询,你的问题未陈述清楚
回复时间: 2015-02-08 12:13
只要签订协议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5-02-08 12:32
1、不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认定。2、如果2010年签订协议时候有法律规定,2012年又发布了新的规定,应该按照2010年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你们的协议是2012年以后履行的情况,2012年的法律规定又是强制性的规定,就应该按照新的强制性规定履行或者办理;3、如果2010年你们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法律规定,当年就履行了,不适用2012 的规定,没有履行到2012年才履行的,应该按照2012年的法律规定执行或者履行。3、房产买卖合同应该在房产所在地法院立案判决,该法院判决你们的买卖协议有效,其他法庭或者法院无权受理和判决裁定的。而且驳回案外人的申请,应该对你们有利啊,也证明你们的买卖有效,
追问:

徐老师: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跟房地产未登记不得转让。这不是矛盾的吗?第十七条是否作废?我作为案外人申请解除查封,被驳回,怎么算对我有利呢?

回答:

1、高院的解释有效和房地产未登记不得转让也不矛盾;2、你申请解除查封肯定是有原因的;3、二手预售商品房,不是没有过户,应该是还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如果没有在房产局登记或者网签,法院是可以查封的;4、你可以打电话和我沟通分析或者带着材料和当地的律师面谈。

追问:

徐老师:你说的对,房产证出来前我也跟销售商沟通过,看了公证书,他们也知道我买了,但他们说我们也只能通知他来领取。还不能确定具体时间。有一天我打电话问后,说已房产证他已取走。我受协议限定20天内协助我过户。其实我已打不通他的电话了。所以造成我20多天已后才起诉他的。另一个与他有债务纠纷的在我之前也将他告了。并作了12万的资产保全。所以才有后来被查封。大致情况是这样。请徐老师指点,被驳回解除查封后该怎么应对?我想1,我公证了的。2,我实际占有,有交了4年物管费的凭据为证。3.我已付全款。4,我原告庭已判决买卖有效。难道他们还能给我拍卖了?

回复时间: 2015-02-08 15:03
不一定
回复时间: 2015-02-08 15:11
可以向共同的上级法院反映。
追问:

刘老师:是否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情况是:我的原告法庭是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另一法庭是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15-02-08 16:35
你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具体建议与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2-08 22:15
你好,具体的案件还是需要具体来看的。
回复时间: 2015-02-08 22:57
案情陈述不明?
回复时间: 2015-02-08 23:59
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以后,买方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此时,该笔交易已经完成,并且应该有效。如果该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卖方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是卖方的义务),对于因此产生争议,并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笔交易有效。并责成卖方办理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民庭的庭长专门作过了多次讲座,并且在电视发表过相关的说明。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上不能执行该房产的。 
2、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房屋过户是卖方的义务,这一点最高法院也作过明确的说明,因此,房屋没有过户,不能认定为买方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2012年的解释对你是适用的
回复时间: 2015-02-09 08:54
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5-02-09 10:31
2010年签定的协议不受2012年发布的规定限制
回复时间: 2015-02-1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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