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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

 01-25 09:26  悬赏 0  发布者:flzs11……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6)
本人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因公司大改革,要换掉一批职员,本人2005年3月进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3月到期,请问按新的劳动法应获得几个月补偿?
问题补充:
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是2008年实施的,因公司不愿意赔偿钱,公司说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就应该从2008年开始算赔偿,请问劳动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吗?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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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广州]
  • 丁自勇律师
  • 电话:13138660408只接本地咨询
  • 1778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25日 10时21分
你好。你可以获得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你的合同是2013年3月才到期,如果公司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是要对你的进行补偿,只不过在适用法律上有区别。在2008年以前是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在2008年之后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在法律的理解上是错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的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5 09:37
6個月的經濟補償。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6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1-25 09:48
1,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同,应赔偿你6个月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08年开始计算。
2,你们可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与律师联系,帮你们申请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1-01-25 10:15
如果是合法解除应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1-25 14:53
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1-01-25 17:46
如果公司无故提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应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依法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即按工作年限计算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详情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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