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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的欠条利息从何时算?

北京-朝阳区 01-25 12:31  悬赏 20  发布者:ytxb13…… 给我留言  回答:(3)
同学2006年7月从我这借款6万元买房,当时口头答应几天就还,所以未写借条,可是一直拖到2010年7月才还了2万元。2010年11月我催着他补了一个欠条,内容如下:

   XXX(同学名字)于2006年7月从XXX(我的名字)手中借款6万元整,答应还款时于利息一并还上。
   2010年7月已还款2万元。

                                  借款人:XXX
                             2010年11月2日

    我现在已经起诉到法院,今天开庭,同学没有到场。我认为利息计算应该为2万元的四年利息(2006年7月至2010年7月)加上未还4万元从2006年7月至今的利息。但法官的意思是:由于当时未写欠条,不能表明当时对利息的约定,我所得的利息应该只有未还4万元从2010年11月2日(后补欠条日期)至今的利息。我对此很有异议,虽然是4年后补的欠条,但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利息就是从2006年7月开始计算的。我跟法官争执了几句但是他态度很蛮横,判决书现在还没出但我很沮丧,如果按照法官的计算方法,利息是微乎其微的。

    我想请教的我这样的情况我和法官的想法哪个正确?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另外欠条中只是笼统地写了还利息,并没有约定利率,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我这样的欠条会不会被认同利息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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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5 15:10
你好,有歧义。
回复时间: 2011-01-25 15:17
鉴于陈述的事实有限,目前判断法官说法有理;
如果将来对于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1-25 16:11
无论是您的陈述还是法院的事实认定,都是根据对方给您所写的欠条为依据。
如果欠条中表明,从借款之日即约定利息的支付,则应当从2006年7月起计算;如果欠条中不明确,则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
对于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的,最终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您和借款方已经约定利息,但是利率约定不明,则依据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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