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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河北-唐山 01-25 14:27  悬赏 5  发布者:在雨中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夫妻二人于1988年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局)批示0.25亩农村宅基地一处,在1990年建房三间,房屋建成后由长子魏国良居住,1996年长子魏国良以进行房产清登为由,将宅基地使用证书从我夫妻手中骗走。2010年我夫妻听说要房改拆迁,就去找魏国良要宅基地使用证书,魏国良说房子卖了,和魏国良协商未果后于2010年六月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法院从国土资源局调取登记在我夫妻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档案,这时我夫妻二人才知道买主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但是该档案只记载卖方的姓名和买方的姓名,什么手续也没有。(过户房主还是城市居民) 在庭审时,买主找了两个证人,证明我妻子在场(其实不再场),后来买主直接说就是我妻子和我儿子卖给他的,并且拒不提供当时的买卖房屋协议,从国土局调的档案也没这个协议。法官让我们撤诉,理由有二。一:有人证明写买卖协议时我妻子在场,就算表见代理。二:有过户的房产证就合法,肯定判我们输了。证人没说我在,只证明我妻子在。这种情况可以表见代理吗?有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吗? 后来 我要求行政复议,请求政府撤销买主那份不合法的房产证,行政复议的时间是从知道之日起60天,但是你怎么证明你知道的时间是60天呢?只有法院能证明,法院从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档案那天算,但是法院不给出手续,就是让我撤诉,我肯定是不撤。在和法院协商时,和我达成协议,我撤诉法院给我出证明,这样我就可以行政复议了。随后我们对国土资源局发放房产证的情况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以超时限为由(并未超时限)驳回复议,我们于2010年10月10日又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法院说到年底了,得等到明年再说,算2011年的案子,在2011年1月11日又告诉我们不予立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个不给立案,并且不给我不予受理得裁定,就是让我到民庭再次立案,我请的律师一点办法也没有了,我该怎么办?我的律师说:如果到民庭立案,如果输了,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我的律师也没办法了。我想找个能解决问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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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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