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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

江苏-淮安 03-26 23:16  悬赏 20  发布者:liyang……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小业主,与开发商关于产权证逾期办理违约金的事情。

现在还没开庭,我打听到,对方以我过了诉讼时效(没有及时起诉)为由不退违约金。
当初产权证是开放商办理的,我合同签订后把我要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都给开发商了。合同签订2012.9.6,当时交了首付,贷款是2012.9.30日下来的。交房是2012.10.16日,房产证上显示的登记日期是2013.10.11日,土地证的登记日期是2013年12.2日。我提交诉状的日期是2014.12.1日,诉讼费是15年3月交的,法庭定下个月初开庭。

我打算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出卖人责任,退房或赔藏违约金为房价的2%
被告与2012年10月16日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证据入住通知书、入住费发票)。
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早起算点为2013年1月13日。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早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
原告与2014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予以受理。原告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个合理么,有赢的概率么,请高人看看,也可以私聊我
关于里面的问题,我担心开发商扯:说我资料没及时提交给他,毕竟2012年的事情了,但是我是合同签了就把资料给他的。但我没证据,他应该也没证据证明我晚提交材料了。要是他扯这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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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7 09:52
要看合同约定,如果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3-27 10:14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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