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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土地补征用的补偿问题

山东 01-29 21:50  悬赏 0  发布者:zh7297……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专业人士你们好:
我是山东泰安房村镇一农民,本人于2002年承包农村村委会4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今才七年,现在在承包的土地上,因为国家基建新修铁路,正好征用了我的承包地,国家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用,对我的补偿费用中我有些问题想请教贵方.主要是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我查询到的土地管理法中说的原文为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因为我只是承包经营,经营期限还未到期,不知道我适用这个条款吗?像我这种情况国家或者山东省内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解释过吗?这种情况有没有安置补偿费用,有的话一般是什么标准呢,我真诚期待得到贵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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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09 10:19
该规定就是关于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如果承包期满就不涉及补偿了。
你的情况使用该规定,另外可以参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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