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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责任?

 04-06 21:32  悬赏 0  发布者:zhan14……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泰州 回答:(5)
企业要求员工倒签劳动合同,虽然倒签的事实员工能够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企业携胁迫员工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员工无法提供。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获得双倍工资?
    江苏省有没有倒签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象深圳就有,不知江苏有没有?在江苏最终申诉成功的概率有多大?
    (我在一审和二审时都指出,劳动合同内容都是小队长先写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从未与我进行过解释,直接要求我按照他要求的日期填写签订日期并签名。小队长写好后轮到我写,在我写成实际签订日期时还要求改成我入职的第一天。被申诉人所持劳动合同后签,因此没有修改痕迹。 那么究竟是那方要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诉人都主张事实上在2012年6月16日与我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6月15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一般由肯定性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属于肯定性一方,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我反复强调能够通过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明小队长晚于我入职从而得出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日期是作假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应当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把签订过程方面的事实说清楚。 而被申诉人仅提供我对签订日期持有异议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小队长又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并不能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方面的事实,(小队长直至二审结束一直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并未离职。)因此被申诉人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因为被申诉人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我对法庭的陈述是真实的。

    二审过程中被申诉人承认是小队长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当法官问小队长的入职日期时被申诉人说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被申诉人对范红兵的入职日期不清楚,且小队长又是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认定被申诉人对小队长的入职日期故意隐瞒。而事实上 2012年11月前后小队长才入职,就不可能在2012年6月16日和我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只可能是倒签的,如果倒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愿的,被申诉人为何要故意隐瞒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的小队长作为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何拒不出庭把事情说清楚?被申诉人在一审过程中主张事实上在2012年6月16日和我订立了劳动合同,对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本就拒不承认。既然被申诉人主张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又怎么可能就倒签劳动合同与我协商一致?因为被申诉人主张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本案怎么可能有民法意思自治中“就倒签劳动合同与我协商一致”的条件?所以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我的理解对吗?
问题补充:
在与周成锁的通话录音中周成锁说他是2012年12月入职的,3个月后被申诉人才和他订立了劳动合同。刘新波2013年2月28日因企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是2013年3月5日开庭受理的。范红兵主张劳动合同是刘新波申请劳动仲裁后签字的。劳动合同只有签字才生效,说明劳动合同是2013年3月签订的。周成锁的通话录音和范红兵的通话录音能相互应证。
    小队长在2012年11月左右入职并且在2013年2月中旬才被认命为保安小队长在老保安中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早就申请调查取证、《与小队长的通话录音》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而法院认为小队长没出庭作证,通话录音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我认为小队长有义务出庭作证没出庭作证,录音应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再说通过考勤表能证明小队长的入职时间。而考勤表被申诉人早已提交给法院。我认为法院没作任何调查,不作为明显。我的说法对吗?
   我请求各位老师帮我分析一下,不要说建议律师代理,我能掌握最好。

《刘新波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与范红兵的通话录音》《邀请范红兵出庭作证》以及我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的修改痕迹等已经形成证据链。并且我所提供的证据与被申诉人相比较已经形成了盖然性优势。充分证明被申诉人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
    由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作假。被申诉人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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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06日 21时4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不管是倒签劳动合同,还是提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是认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正确方式。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是建立用工之日起计算,即您到该单位工作时间为准。
        再次,不管这个合同倒签的目的是什么,只要您能证明您来到单位工作的时间,那么就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自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工资。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后,建议您收集到该单位工作的具体证据,然后从而主张双倍工资,以便维护您的权益。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徐律师态度很好,水平很高,值得敬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6 21:34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4-06 21:44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我的补充: 2015-04-06 21:48
本案中最关键的是合同倒签是否是本人自愿签订和签订的真实时间问题。因为补签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主要是时间的问题关系到您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倒签合同规避法律责任是明显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下来主要的事实就是如何认定关于谁来主要证明该事实。举证责任在哪里的问题
我的补充: 2015-04-06 21:53
依据我之前在劳动仲裁委的工作经历来看,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只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就可以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即明显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是应该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便马上会在劳动局备案,缴纳社保和地税工资,这个应该马上可以查询的。单位如果事后补签的,这些记录的时间就不会出现在你用工之日起了。
我的补充: 2015-04-06 21:57
本案中是小队长与您签订的合同,小队长的入职日期有明显晚于您的,那么您的初步责任举证就已经明显完成的了,此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将是必然。这个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好,法院调查也罢。事实应该不存在大问题了。您的说法应该得到支持。
我的补充: 2015-04-06 22:03
接下来就是关于这份合同实际签订日期如何认定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不肯承认,您主张的事实也不能完全成立的话,只能有法院采取某个调查结果为比如说社保缴纳时间,地税可能查询到的就近时间等标准处理。
还有一个问题,签订合同不能视为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合同的签订者往往容易变成受害者,本案就是明显的例子了。签订合同的意思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签字就可以认定自愿倒签,而放弃仲裁权利。该意思自治除非在时间点上另外做出书面的承诺。否则不能视为同意倒签,放弃主张双倍的权利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追问:

企业在2013年3月15日以前和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与员工周成锁的通话录音中周成锁说他是2012年12月入职的,3个月后被申诉人才和他订立了劳动合同。刘新波2013年2月28日因企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是2013年3月5日开庭受理的,企业赔了钱。小队长范红兵通话录音中主张劳动合同是刘新波申请劳动仲裁后签字的。劳动合同只有签字才生效,说明劳动合同是2013年3月签订的。周成锁的通话录音和范红兵的通话录音能相互应证。
小队长在2012年11月左右入职并且在2013年2月中旬才被认命为保安小队长在老保安中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早就申请调查取证、《与小队长的通话录音》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而法院认为小队长没出庭作证,通话录音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我认为小队长有义务出庭作证没出庭作证,录音应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再说通过考勤表能证明小队长的入职时间。而考勤表被申诉人早已提交给法院。法院认为他们没有出庭作证,录音不能作为依据我认为法院没作任何调查,不作为明显。我的说法对吗?
法院认为我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是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我的请求不予支持。

回答:

你好。首先录音证据作为有效证据形式应当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呈交法院后矛以采纳。一个证据的采纳必须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案中,用人单位倒签合同目的明显有意掩盖未签合同的事实。在你提供的证据中小队长入职时间和录音相互映证了该合同是入职后在2013年3月签订,且已有人劳动仲裁,初步判断未签合同事实客观存在。你所签合同真实意思是对三月份签订的认可,而不是对入职以来未签合同的权利主张放弃。入职到签订的时间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回答:

法院则出于证据关联性不够的角度来认定,认为你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你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能证人出庭。但忽略了几个工作:一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一张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全部的质证依据。二证人未出庭法院应当传证人作笔录。三法院依据合同就认为是你自愿签订并承认的。却忽略合同有误解签订或被他人伪造使撤销或无效情形!

回答:

综合以上几点,从客观事实出发。我认为你说得有道理。法院的调查可以更全面些。录音证据是有效的。你的部分权益应该被保护!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满意请采纳!

追问:

徐律师是真心帮助我的,很是感谢!!!
劳动合同期限两份都是小队长写的,写成了我入职的第一天。没和我解释为什么这样写。
左边的签订日期小队长先写,写成了我入职的第一天。右边的签订日期我后写,我写成2013年3月时小队长要求我改成2012年6月16日,因此我所保存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有明显改动痕迹。第二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我按照小队长的意思写成2012年6月16日,由被申诉人保存,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没有改动痕迹。因为被申诉人所保存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没有改动痕迹,我主张是被申诉人胁迫我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我将无法举证,是吗?
现在法律界对倒签劳动合同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来处理倒签劳动合同。深圳就规定劳动者不能举证胁迫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规定。但江苏省好象没有规定。另一种是只要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就已经产生了。我想知道两种观点哪种是主流?
本案中最最重要的是被申诉人在一审过程中主张事实上在2012年6月16日和我订立了劳动合同,对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本就拒不承认。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小队长拒不出庭作证。法官问小队长的入职日期被申诉人说不知道。既然被申诉人主张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又怎么可能就倒签劳动合同与我协商一致?因为被申诉人主张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本案怎么可能有民法意思自治中“就倒签劳动合同与我协商一致”的条件?所以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只要我的本段观点能被法院采纳,我申诉成功就有把握,对吗?
同时我认为法官严重不作为,我一、二审时提交调查取证书,但一审法官说我们只要求你喊几人来作证,我们不下去调查。但证人他们是企业员工,根本不可能到庭作证。

回答:

你好,我看了一下您的观点,我个人是比较认同的。您的录音和合同修改迹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的可以蹊跷,法院有理由传唤证人到庭笔录何时真实情况。否则我是觉得不合理的甚至不合法。

二、任何协议签订的本身就是不损害签订主体的利益,一个合同本身签订来时就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该协议不应该认定有效。当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待。对任何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个解释的任务必须要交给单位处理。

三、单位不承认,证人心虚不到庭,你签订的合同不可能是协商的。反推是被欺诈签订,单位不承认和证人不敢到庭这样子的事实不就可以成立了么!就是一个有目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合同。

四、合同应该同意签订,已经有先前的案例发生的,不能视而不见的。

综合来看,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的,法律应当依据事实公平公正裁判

追问: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一经签字就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事实,究竟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胁迫或违背真实意思倒签劳动合同需要当时我录音,但当时没想到录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手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一般由肯定性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属于肯定性一方,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我反复强调能够通过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明小队长晚于我入职从而得出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日期是作假的情况下,而被申诉人主张签订日期是真实的,被申诉人应当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把签订过程方面的事实说清楚。而签订过程方面的事实只有小队长出庭才能说清楚,小队长不出庭,被申诉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我主张“我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的”观点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对吗?
我很赞赏徐老师的观点!!!!

回答:

对的,你把自己的观点和法条结合,就是你冲破障碍的武器!

追问:

我明天采纳答案,有些疑问顺便帮解答一下。(1)员工能否追索一年以前的加班工资?
法院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为由判决支付我一年的加班工资,一年之前说已过时效不再支付。但劳动争议仲裁法讲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加班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因此也应当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企业没有和我约定工资标准,造成了工资模糊的局面,法院认为企业支付了我部分加班工资,并且判决企业支付我一年的加班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追索到一年以前的加班工资?
综合折算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
企业与员工没有约定工资标准,只每月给了我2300元工资,但每天都工作12小时,我综合折算后发现企业综合折算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要求企业支付我加班工资?
(2)企业和我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换岗才能吃饭的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对吗?
因做保安中间有人换岗才能吃饭,吃饭后没有休息时间。企业要扣除我吃饭的时间,我认为保安是连续不间断的工作,换岗才能吃饭的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对吗?
(3)企业每月给了我工资23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是按2300元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我的加班工资还是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的加班工资?
企业每月给了我工资23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我经过综合折算后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按2300元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我的加班工资还是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的加班工资?(企业主张基本工资2300元,我主张2500元是入职时企业和我口头说的,法院判我基本工资2150元,企业在合同中没有和我约定工资标准)

回答:

一,企业与员工工资约定,有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没有的按集体合同即工会与企业约定的合同,或按同岗位其他在岗职工待遇对待。但员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工资不明确应当按照社保缴费标准工资做基数对待,最佳!
二,保安工作应当视连续工作对待。
三,最低工资不能包括加班费,详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四,追加班资从权利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不是往前推一年这么简单的。

追问:

我今天马上采纳你的答案,我很感谢你的耐心帮助,我近来要去高院一次问问情况,我些疑问我总想再透彻些。真是麻烦你了!
(1)我离职时就申请劳动仲裁了,企业没有和我约定工资标准,造成了工资模糊的局面,法院认为企业支付了我部分加班工资,法院判了一年的另须支付的加班工资,一年之前的说已过时效不再支付。但劳动争议仲裁法讲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加班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因此也应当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你可能没能理解我的意思,“是法院认为企业支付了我部分加班工资,法院就判了一年的另须支付的加班工资给我,”一年之前的企业另须支付的加班工资我是否能获得?
(2)对吃饭是否计入工作时间,法律没有规定,是企业和我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如果工作了8小时后就餐再工作近4小时,该就餐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同时我认为企业和我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这显然是包含了吃饭的时间。对吗?
(3)企业没和我约定工资标准,但企业每月给了我工资2300元,我签字了。因为每天工作12小时,我经过综合折算后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按2300元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我的加班工资还是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的加班工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是否可以认为2300元是我的基本工资,按2300元为基数计算我的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包含年终奖金?
被申诉人支付给我的绩效奖金只要不违反纪律没有失职,春节前都能按约定金额发放。被申诉人所讲的年终奖金事实上就是绩效奖金。我在一、二审庭审中说我的年终奖金为按每月200元,年底一次性拿;至于二审法院认为我不能举证证明绩效奖金的发放在固定时间内,但是被申诉人从来没有提供员工工资支付清单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在一审时已向法庭提出,该证据由被申诉人提供。在一审中被申诉人明确表示曾经按每月200元在2013年春节前支付给我2012年的绩效奖金,可以说明被申诉人是按月为单位计算我的绩效奖金的,并且固定在春节之前发放。因为绩效奖金在春节前几天按时发放,所以被申诉人支付给我的绩效奖金当然属于在固定时间内。应当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对吗?我在等你回答采纳意见呢!

回答:

一、可以明确法院在判决支持您部分权益的基础,对之前的部分加班工资同时属于劳动报酬应该得到支持。法院应该是遗漏了该部分款项的内容。
二、你与企业属于约定型综合工时制,12小时包括吃饭,吃饭上厕所都属于劳动过程中必然经历的过程。因而属于劳动时间的。
三、按照企业颁发的2300元为工资基数计算。主要从劳动者权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还有一方面就是2300元在工资不确定时最近与缴费工资计算标准。
四、奖金属于工资内容,特殊津贴不属于。
今天出去了。不好意思,晚回复您了!

追问: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包含年终奖金吗?仔细看(4)我的陈述。也就是说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2300元+200元=2500元。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法律条文中讲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没提到加班工资,你认为是否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实际案件中一般是怎么判决的?
(3)有位广西律师提出了他的看法:2.补偿劳动合同时一方对日期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受到欺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3.本案劳动仲裁申请人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劳动合同,或者向被申请人要求变更签订日期,因此本案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难度较大。
追问:我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签订日(2013年3月15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日期无效,指出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的,对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劳动合同期限,我指出两份都是小队长写的,小队长应该知道2012年6月16日他有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我向法庭主张该条款无效。对案情有帮助吗?最后的疑问,谢谢啦!

回答:

一,奖金属于工资范畴,特殊津贴不属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是以实际工资计算。所谓以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即2500元计算。
二、对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情形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是举证难度较高,操作起来难的、将依旧回到时间的问题上展开辩论。实际能达到撤销的案例也太少了。
三、主张合同期限部分无效可以的,以此填补双倍工资主张的依据漏洞,达到了基本的逻辑条件。小队长的行为对你来说,应认为2013年3月15日起之后的合同行为,对之前的部分就是双倍工资的主张区间了。也符合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之一:不签合同的不能规避用工之日起到不签合同的日起之间的漏洞。我认为可以以无效抗辩的。
四、关于撤销部分的看法,法律是成立的,但是实际认定难度是有点的高的。不如直接的规定操作,补签合同的不法性来处理。关键法院应该传唤小队长笔录确定,实际的签订日期。然后按照实际工资进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4-07 14:01
倒签是可以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
回复时间: 2015-04-07 16:45
1、证据不足,不充分,一审败诉,二审胜算也不大;2、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真伪一般是以书证为主,证人证言不能对抗书证的。3、法律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要给双倍工资,是为了惩罚违法企业,鼓励合法企业签订合同,企业没有及时签订,但是采取了补救措施了,后来签订了,或者补签订了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就不应该惩罚了。个人意见,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5-04-08 19:43
1.双方协商一致补签劳动合同时将日期往前填写并不违法。
2.补偿劳动合同时一方对日期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受到欺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3.本案劳动仲裁申请人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劳动合同,或者向被申请人要求变更签订日期,因此本案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难度较大。
追问:

我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签订日(2013年3月15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日期无效,指出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的,对案情有帮助吗?希得到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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