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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效?

江苏-盐城 02-09 16:51  悬赏 5  发布者:葛筱琴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请人:葛小琴                          
性别:女
身份证号:32091119701108492x
经常居住地址:盐都区郭猛镇人民东路99号
户口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二组
联系电话:13626212330
被申请人: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兆海
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路1号
联系电话:13912589999
请求事项:1.支付拖欠试用期(2011年1月2日-2011年2月7日)工资2800元+651元;
          2.支付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2800×2=5600元;
          3.支付非工作日加班工资8×93=74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在盐城人才招聘网上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的,于2011年1月2在其公司从事HR工作,当时本人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以“你就是负责招聘工作的不需要签”为由,没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发手机信息问及工资待遇:要求被申请人工资待遇不能低于2800时,被申请人发来手机信息回复说:“这个要求应该不成问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期间,工作尽心尽责,办公用品不全时自己掏钱先垫买。但工作一月下来,到2011年1月底,申请人将工资表打印好,要求结算工资和报销办公用品费用时,被申请人公司却相互推萎不予结算,2011年春节过后的2月8号,申请人按时到被申请人公司报到上班,才发现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HR职位由他人替代。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从没有过休息假日,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安排申请人调休。2011年2月8日当天,申请人口头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工作成果为由,拒不付给申请人工资。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葛小琴 
  2011年1月9日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主要证据:负责招聘时应聘人员所填个人资料(无公司章印,但有生产老总的评定审校签字)
、被申请人公司的工资结算标准及通知(复印件无章印)、被申请人公司的仓库领料单、被申请人的手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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