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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赣南制药厂破产管理人退回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扣发的工资、加班费、后期工伤治疗费、人工护理费、享

江西-赣州 04-15 15:48  悬赏 0  发布者:邓正成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赣州市原赣南制药厂国企工伤人员,工伤人员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对工伤人员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 工伤保险待遇条例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我们住院期间没有得到补助)
第三十一条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我们工伤治疗期间,公司对我们的工资是按病假工资70%发放,没有福利。在此之前有的人已加班十几天未领到分文加班工资 )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当时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全部由我们本人支付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我们未领到 )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后期治疗费用至2013年前,我们一直自费 )
企业在2009年12月破产,当时赣南制药厂管理人在职工安置方案中提出给工伤人员的费用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有关文件来办。并在全厂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中375号文件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破产管理人不给)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两项破产管理人不给)
(现在工伤人员每月只靠300多元是不够生存的。不就业无法生存。)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治疗看病报账程序复杂,看一次病要跑三个不同地段的部门,药费要几个月才能报出。)
第四十一条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没有按照优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而是欺骗我们说:“你们先把买断工龄工资(每年1200-1400元/及364元/月)的生活费领去,工伤职工的补偿后一批发放。” 
2012年赣南制药厂转让出28%的股权给江西青峰医药,他们叫我们工伤人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工伤等级证明复印件、银行账号及本人签字,说会给我们把工伤赔偿打入银行帐上。
(这又是个骗局。一年过去了一分钱没进账。)
今年网上信仿给出的结果是我委向市政府呈报《关于解决原省属下放国有企业职工上访涉及工伤问题的请示》,建议根据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贯彻劳动部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老计[1997]23号)中《实施细则》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标准依次为本人十六个月、十四个月、十二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的工资。”建议按照标准补发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14元。2014年12月底,市政府批复同意由市医保局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4614元。且该项资金已于近期转入市国资公司改制协调办账户。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国资公司改制协调办于2015年3月18日以赣市国企改协办字[2015]1号文对您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并于3月23日上午打电话通知其前来办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企业破产赔偿及其它一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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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1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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