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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重庆-石柱 02-12 16:18  悬赏 0  发布者:法律之剑 给我留言  回答:(2)
情况说明:
本人在2003年前所属市“私企”政协委员,正逢国策大力倡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年代。为企业发展再生产,我以农村房屋以及《购房合同、收据》等手续向当地《工商联基金会》(现撤消)低押贷款数万元(利息2分)。
此后,中央政府为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开始取缔《工商联基金会》的违规放贷,集资。自己因故无法按期还款,为止,由“三方”同意,将我的贷款转嫁给“第三者”(因他在工商联基金会有存款受冻结),我和“第三者”达下协议,数月后归还款项并付相应的利息。但不幸的是企业因多种原因,经营日转直下,资不抵债,最后破产倒闭,现在一直为偿还债务,谋求生计,漂泊在外,几年前“第三者”以借款未清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以“缺席审判”把我一套住宅以低于市场价格判给了对方。

问题请教:
1、当年以上情况一家三口,一子正在念书,至今全家都无房所居,法院以“缺席”审判将我们唯一的住宅判给对方,是否公平,公正? 
2、借贷无法偿还给双方都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当年放贷《工商联基金会》及“第三者”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连带责任?
3、为偿还债务,可否重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房屋便卖还款?
4、借贷还钱天经地义,若有一日我有能力“还本弃息”(借款之初双方约定2分利息),从法律角度能否说的过去?
5、对法院“缺席”宣判案例,若被告再起诉有无年限规定?需提供什么“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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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2 17:11
判决发生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2-12 17:33
第一:这不是公平或公正与否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一住宅且面积小于省市人均面积的,是不能予以抵债的。但是以前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且在司法中有“法不塑及既往”的原则,所以,只有根据具体的审判判决时间,方可确定。
第二:这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
第三:可以的。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再审重新撤销原判决,以此来实现归还房屋的目的。
第四: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当事人间达成共识,就可以。
第五: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条件很多,需要视具体问题具体来看。
还有问题你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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