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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依据购房合同中不合理的附加条款免于交纳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吗
04-16 16:26 悬赏 0 发布者:shuyua……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鹰潭 回答:(14)
我们在鹰潭信江新区 百盛名仕府购买了一套店面 合同约定是2014年12.31日交房 但是开发商到2015年3月27日才打电话通知我收房 我们和开发商协议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但是开发商以合同附件中的部分条款拒绝赔偿
合同附件中有这样一个条款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事先向买受人说明所购的商品房将可能导致延期交房的原因,买受人对该资讯全部了解并自愿同意在2014年12月30日后顺延90天内交房不持任何异议,不追究出卖人赔偿逾期交房违约的任何责任】
开发商可以凭借这条条款免于向我们业主赔偿违约金吗
合同附件中有这样一个条款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事先向买受人说明所购的商品房将可能导致延期交房的原因,买受人对该资讯全部了解并自愿同意在2014年12月30日后顺延90天内交房不持任何异议,不追究出卖人赔偿逾期交房违约的任何责任】
开发商可以凭借这条条款免于向我们业主赔偿违约金吗
问题补充:
这个条款 是附件中的 我们并没有看到 而且签合同的时候 开发商也没有和我们说会延迟交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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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电话:13639719711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16日 17时39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你们之间的约定,对你们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合同约定是2014年12月31日交房。那么开发商2015年3月27日才电话通知您收房,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其次,开发商以合同附件中关于“出卖人事先向买受人说明所购的商品房将可能导致延期交房的原因”约定,本案中,开发商并未事先在2014年12月31日交房前说明延期交房的原因,故其主张的免责并不成立。因此,这个约定的前提是事先告知延期交房原因,而本案对方是在2015年3月27日才通知收房,之前没有任何说明,因此,对方以此主张免责不成立。
再次,即使对方附加了条件,但是,该条款明显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利用自己优势地位,与业主签订的这种免责条约实际是无效条约,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剥夺了业主主张权益的权利。因此,业主可以主张该附加条款无效,从而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本案中,按照您说的,对方并未告知和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对方的主张或者免责并不成立,您主张该附加条款无效应该问题不大。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谢谢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逃避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该事件中,《房屋预售合同》中所提到的“如遇有特殊困难的情况除外”一款规定的情况十分广泛,无论何种情况发生,开发商都可以说是属于“特,殊困难的情况”的一种,从而主张免除责任。这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情形,所以是无效的。而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只有其免责条款无效,其他关于逾期交房的条款仍具有法律拘束力。
首先,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你们之间的约定,对你们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合同约定是2014年12月31日交房。那么开发商2015年3月27日才电话通知您收房,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其次,开发商以合同附件中关于“出卖人事先向买受人说明所购的商品房将可能导致延期交房的原因”约定,本案中,开发商并未事先在2014年12月31日交房前说明延期交房的原因,故其主张的免责并不成立。因此,这个约定的前提是事先告知延期交房原因,而本案对方是在2015年3月27日才通知收房,之前没有任何说明,因此,对方以此主张免责不成立。
再次,即使对方附加了条件,但是,该条款明显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利用自己优势地位,与业主签订的这种免责条约实际是无效条约,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剥夺了业主主张权益的权利。因此,业主可以主张该附加条款无效,从而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4-16 17:42
您好,根据您的补充,我作如下补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本案中,按照您说的,对方并未告知和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对方的主张或者免责并不成立,您主张该附加条款无效应该问题不大。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谢谢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我的补充: 2015-04-16 18:22
逾期交房对于多数期房购房者来说都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来说对于交房期限都有较为严格具体的规定,并附有逾期交房的惩罚性条款。但是有些开发商为逃避责任,就会在这些条款后面附注免责条款,一旦逾期交房,就以种种借口来逃避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逃避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该事件中,《房屋预售合同》中所提到的“如遇有特殊困难的情况除外”一款规定的情况十分广泛,无论何种情况发生,开发商都可以说是属于“特,殊困难的情况”的一种,从而主张免除责任。这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情形,所以是无效的。而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只有其免责条款无效,其他关于逾期交房的条款仍具有法律拘束力。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解答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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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陈亮律师
- 605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6:33
如果买方签字前已经阅读过该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该条款还是有效的。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回答:
那么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 257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6:47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二、关于条款的问题。我认为条款内容并不明确的说明理由,也没有进行明确告知通知的方式。更没有约定使用条款的限制。该条款基本就可以认定为一条对待客户极其不平等的条款,该条款的实施无疑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无止尽的侵害。该霸王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应当无效。
三、此类案件您应该先发一个催讨函证明你已经催讨了,内容自己写一句话就可以了,简单就可以了。
四、有合同的,直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的。
五,协商第一步也可以的,问题不大的,协商成功最和谐。
六,必要的时候找媒体求助也比较好的。
综上问题详细描述和救济途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4-16 17:01
一、商品房延迟交付的属于违约行为,应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要件进行赔偿这是您的合法权益。这是没有异议的。二、关于条款的问题。我认为条款内容并不明确的说明理由,也没有进行明确告知通知的方式。更没有约定使用条款的限制。该条款基本就可以认定为一条对待客户极其不平等的条款,该条款的实施无疑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无止尽的侵害。该霸王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应当无效。
三、此类案件您应该先发一个催讨函证明你已经催讨了,内容自己写一句话就可以了,简单就可以了。
四、有合同的,直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的。
五,协商第一步也可以的,问题不大的,协商成功最和谐。
六,必要的时候找媒体求助也比较好的。
综上问题详细描述和救济途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河南-郑州]
- 张书正律师
- 4524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6:54
有可能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6:59
你好!
首先,你和开发商之间为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你与开发商约定是12月31日交房,那么延迟交房未超过3个月,并且购房合同附件已经约定,所以,在法律上你没权要求违约金。但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首先,你和开发商之间为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你与开发商约定是12月31日交房,那么延迟交房未超过3个月,并且购房合同附件已经约定,所以,在法律上你没权要求违约金。但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追问:
关键是开发商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会延迟交房 我们也没怎么看到合同附件的这部分条款
回答:
如果你签字了,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就会约束你们双方的,现在你说不知道,那么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另外,司法解释也有规定,所以不能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认定是限制你权利而无效。建议你和开发商协商处理。望采纳支持!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7:43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附件中的约定是无效的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 68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7:54
如果买方签字前已经阅读过该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该条款还是有效的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9:49
1、开发商可以凭借这条条款免于向我们业主赔偿违约金吗?,可以!2、你们没有看到是你们的问题和卖方没有关系;3、如果你们的买卖合同,是开发商的“格式合同”,没有向你们明确 的提示,是不对的,你们可以不承认;4、我认为这一(格式条款)应该明确的提示你们注意,但是没有提醒也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因为逾期3个月交房,不是严重的违约,不是严重的排除买方的权力,现阶段在我国房产房产买卖合同中不属于严重的违约;不适合格式条款的规定;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19:58
属格式条款,可主张无效。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6 21:50
徐远志律师解答的最准确;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7 00:10
属格式条款,可主张无效
- [四川-成都]
- 刘杰律师
- 766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7 07:59
不能,你可以协商或诉讼。
- [上海-静安区]
- 朱晓栋律师
- 1301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7 11:02
如果买方签字前已经阅读过该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该条款还是有效的。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 208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9 14:37
问题:此《合同附件》是独立于主合同还是直接附在主合同上?主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此《合同附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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