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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诉

广西-桂林 04-27 21:33  悬赏 0  发布者:djq@16…… 给我留言  回答:(0)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文荣生,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广西兴安县人,住兴安县溶江镇富江村委会彭家堰村0033号。身份证号: 450325198412090633
监护人:兰锦秀,女,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文荣生的母亲。身份证号452324495504250624
李有德,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文荣生继父, 身份证号452324195105230618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惠州监狱 ,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路
法定代表人:李惠忠,监狱长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6370.96元。(赔偿计算清单附后)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文荣生因犯仿造金融票证、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1 年3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1年4月8日起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5月2日, 家属突然接到惠州监狱打来电话,称:“文荣生5月1日从坡上摔倒受伤,正在抢救,请家属来探望”。家属连夜赶往惠州,5月3日上午到惠州监狱后,监狱方交给了家属一份由惠州巿第二人民医院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及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5月1日、2日的《入院记录》、《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伤情诊断为:1、右侧血气胸,2、右侧肺部挫伤;3、7、8、9胸椎爆裂性骨折并截瘫;4、脑挫伤,5、脊髓损伤。并告知目前在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同时监狱方面向家属播放了所谓的文荣生“跳楼”过程的监控影像资料。家属看了后对该监控录像资料表示怀疑:只有人影追跑的过程而无文荣生跳楼的片段,难道监狱的监控含有盲区?并立即提出异议:1、影像资料不能证明跳楼受伤事实;2、患精神病后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由于监狱方面管理严格,不允许家属与文荣生有身体接触,语言交流也受到限制,无法了解文荣生受伤的真实原因及目前的病情,又不能参与对其进行必要的护理,便回到了原籍广西兴安县。于5月18日用邮政快件分别向惠州监狱和广东省检察院寄送了《关于查实和治疗文荣生在监狱服刑期间严重伤病的申请书》,要求“一、公正查实造成文荣生受伤、患病的真实原因和事实过程;二、根据伤情病情及时给予文荣生最好的治疗,以免造成可以避免的严重后果(如终生瘫痪)”。
2014年6月10日,家属收到监狱方面的手机短信:“减刑裁定刚下,出狱日期是6月21日,请你们到时过来一趟”,家属18日上午赶到监狱,因文荣生作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病人,又是高位截瘫,且病情尚未治愈,仍在住院治疗,家属表示无力对其进行继续治疗和日常监护,保障不了文荣生的生存,要求商谈赔偿事宜并提交了赔偿申请书,监狱方面拒绝赔偿。在家属到惠州市信访办及市中级法院上访咨询的当天(20日),接到原籍邻居打来电话:“牢改队要将文荣生送回家”,家属便于20日晚上乘车回到广西兴安县。23日上午接到桂林市司法局电话,说监狱已经将文荣生送到了桂林市(住院治疗期间减刑提前释放),要求去接人。因监狱方面仍然拒绝赔偿并不能提供文荣生之前的病历资料及出狱时的身体状况资料等,家属没有签字接收。24日监狱方面又将文荣生送到原籍兴安县,要求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接收、安置、帮教。2014年6月25日,在兴安县司法局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初步意见:先由家属签字接收,监狱方面先给予二万元无偿救助金为文荣生继续治疗,并尽快邮寄提供文荣生受伤住院治疗的有关病历资料,待作出伤残鉴定后,由申请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赔偿纠纷。当日下午由监狱方面的车辆将文荣生直接送到了兴安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同时,监狱工作人员交给了家属落款时间为6月20日的“《关于文荣生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申请书》我单位已收到”的《材料交接单》。此后,文荣生先后在兴安县人民医院、桂林市310医院、兴安县界首骨科医院治疗,病情依旧无效果。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文荣生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仍须继续治疗。其精神分裂症仍如从前,反复发作,未作鉴定。
申请人认为:文荣生的患病、受伤致残,惠州监狱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兴安县司法局提供的广东省惠州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致兴安县溶江司法所《关于商洽刑满释放人员文荣生交接安置工作的函》所称,文荣生2013年年初开始出现精神问题,2013年4月2日组织的司法鉴定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并于当天送进监狱医院治疗(而不是专科医院)。肢体受伤前,监狱方面未将文荣生患精神分裂症的消息告知家属。其次,暂且不追究文荣生是如何患上精神病的,但是作为精神病患者,应该得到专科精神病康复医院隔离专门治疗,但监狱方面只是将其投放在监狱医院与其他普通病人进行治疗,该院没有针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不利于病人的身心健康和病情的康复。其三,文荣生于2013年4月2日已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应该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但监狱方面不通知家属对其进行保外就医,而是将其投入到监狱医院继续监管,未予精神病患的特殊监护和治疗,以致其在患精神病期间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导致一级伤残。其四,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精神病患文荣生系自己“跳楼”受伤致残的确凿证据,家属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从事监狱劳动中致伤或者被他人(包括狱警)虐待殴打致病致伤致残的,如果仅从监狱方提供的只有别人追跑(打)过程而无坠楼情节的影像资料来判断,是被人(含狱警)打伤(从多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来分析)后抛下或丢下的可能性更大。
总而言之,文荣生入狱时精神正常、身体健康、家族也无精神病史,入狱后作为一个服刑犯人,一无24小时在监狱的监控之下,他的一切行动都由监狱安排包括生活、学习、劳动、娱乐等等,监狱是服刑犯人安排他的唯一的监管和监护人,作为发病期精神病人既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依法由监护人承担。假设文荣生是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自己跳楼的,此案的发生和损失的产生也完全是因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存在严重的失职和过错所致,包括司法鉴定后仍不送专科医院治疗,不告知家属保外就医,没特殊监护,安全设施不全,管理疏忽麻痹等等,做好了某一项,也许也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承担本案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存在的严重失职和过错,侵害了文荣生最基本的医疗和生命健康权,违反了联合国公约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我国《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法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过错责任原则给予相应的赔偿。由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超过两个月没有给予是否决定赔偿书面答复,申请人又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至今没有作出是否同意赔偿的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监护人:
代理人:

2014年12月8日
文荣生赔偿费用清单如下:

1、医疗费:15029.87元(以发票为准)
2、住院期间误工费:200.69元×61=12242.09元(按全国职工2013年年平均工资52379元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100元/天=6100元
4、住院期间护理费:197元/天×61=12017元(按广东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工资51415元计算)
5、后续治疗费:19000元(司法鉴定)
6、残疾赔偿金:52379元/年×20年=1047580元(按国家2013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378000元+2480元=380480元(司法鉴定)
8、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51415元/年×20年=1028300元
9、精神病康复治疗费:1000元/月×240(20年)=240000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37年×5206元=192622元(父亲17年,母亲20年,按广西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11、鉴定费:3000元(以发票为准)
12、交通费:5000元
13、住宿费:5000元
14、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以上合计3066370.96元。





文荣生案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页码
1 文荣生身份证复印件 诉讼主体资格 1
2 兰锦秀、李有德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监护人身份 2-10
3 邓家全身份证,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 11-12
4 秦有英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公函 代理人身份 13-16
5 (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文荣生被判刑
17-21
6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惠市二院精鉴所[2013]精鉴字第127号)复印件 文荣生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该鉴定意见书在文荣生受伤
住院后于2013年5月3日监
狱方交给家属 22-28
7 2013年5月19日家属邮政快件寄送给惠州监狱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査实和治疗文荣生在监狱服刑期间严重伤病的申请书》 请求有关部门调査处理 29-30
8 2013年5月25日,6月7 日、14日、24日分别收
到广东省惠州监狱寄来的信件 监狱方面没有在其患病后受伤前告知家属关于文荣生患精神病的事实 31-40
9 2014年6月9日家属写给
广东省惠州监狱的《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 41-43
10 2014年6月20日惠州监
狱材料交接单 被申请人收到赔偿申请书 44
11 家属到广东省惠州市信访材料及惠州市信访局的〈信访事项交办情况告知单〉 到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调査处理 45-50

12 2014年6月20日监狱送文荣生回到兴安时在兴安县司法局交给家属的文荣生病历资料 文荣生患病及受伤住院治疗 51-70
13 文荣生回家后在兴安县人民医院、桂林市三一 0 医院及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住院病历、医疗发票 文荣生被送回家时病未治痊愈仍须要继续治疗和治疗费
用 71-82
14 2014年6月20日广东省惠州监狱致兴安县溶江司法所《关于商洽刑满释放人员文荣生交接安置工作的函》 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接收
文荣生 83-84
15 2014年6月25日由惠州负责遣送文荣生回家的监狱工作人员签字的《文荣生服刑期间患病伤残后刑满释放有关问题协议》 被申请人同意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及赔偿问题 85-86
16 《桂林巿华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桂巿华源[2014]法医鉴字第493 号)及鉴定费用发票 文荣生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伤情后期医疗费、鉴定费用等 87-102
17 2014年9月16日家属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交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及对方收到的《材料交接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不作出是否赔偿答复,申请人要法定期间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103-111
问题补充:
法院决定:“文荣生的行为是精神病犯人的自伤自残行为,负全部责任”,不予国家赔偿。奇葩判决!水很深!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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