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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程序

新疆-伊犁 02-25 00:36  悬赏 5  发布者:kZx8599 回答:(2)
2010年1月,我一家三口殴打,至头部受伤,后经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给我做了轻伤鉴定,为轻微伤,当该轻伤鉴定未装入公安案卷,我我准备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做了轻伤鉴定,结论为轻伤,但法院不予立案,将该案又移送至派出所,派出所要求我们在上级公安机关再做一次伤情鉴定,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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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2-25 12:50
构成轻伤,就应该由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帮你吧
回复时间: 2011-02-25 13:01
你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9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16条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建议你拿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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