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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

福建-厦门 05-18 15:10  悬赏 0  发布者:Tracy5……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厦门象屿太平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太平公司)诉称,200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大明公司将拟从东予彩色公司(下称东予公司)进口的货物(两台旧水泥制品成型机和两台旧水泥制品压力机)暂存于象屿保税区并委托原告代理其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手续并提供包括仓储服务在内的物流服务。大明公司要求东予公司将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由大明公司改为原告,并由原告作为物流的形式收货人代为提货并报关进入保税区。根据大明公司的要求,东予公司根据大明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缴纳了装卸费用、临时报关等费用及至2005年3月的仓储费。自2005年4月起,原告要求将仓储费由每月每立方米人民币(下同)15元提至25元,东予公司也根据新的收费标准支付了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的仓储费。但此后的仓储费一直拖欠至今。经与大明公司交涉,原告被告知上述货物因种种原因大明公司已不愿进口,并将货物所有权转回给东予公司,因此也拒绝支付仓储费。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自2005年7月1日起至货物提走日的仓储费,按每月53937.5元计算,暂计至2006年7月1日647257.8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问题:本案中拖欠的仓储费应该由谁承担?本案中存在那些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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