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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

四川-成都 03-08 12:18  悬赏 0  发布者:失去家园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成办发[2003]15号第三节第三条[“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
我们这里情况是这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是2009年3月23日但是2011年3月4日才启动征地拆迁动员会。但仍然对我社2009年3月23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请问:这样不予安置规定是否合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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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9 07:30
应当进行安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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