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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何赔偿
四川-成都 03-11 16:17 悬赏 25 发布者:jiangm……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各位老师:
我于2009年6月22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多后,由于公司未给我购买社保、经常拖欠工资等严重问题,于是我在2011年3月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公司也同意了我的离职请求,前后工作时间共计一年零八个月。在这段时间内,我与公司约定:2009年6月22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止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1年的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在进入公司至今,公司也未给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离职后,公司尚欠我部分工资不与我结算,所以我准备运用法律程序来讨回属于我自己的劳动所得,但仍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请您给支个招:
1、在劳动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在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这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对于公司这种行为,应要求何种赔偿最妥?
2、在劳动期间,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问题:
在公司这一年零八个月的工作时间段内,公司未给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我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提供为参加社会保险必需的资料,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在工作期间,我也多次问过保险事宜,但都不知道该找谁,公司也未主动提示我应将材料交给哪位,所以我也无法按合同条款规定递交材料。
请问:对于要求公司赔偿未购买保险的损失,公司是否可以以上述合同条款规定,以我未按合同规定递交材料为由拒绝赔偿;若不能,我应提出何种赔偿方式为最妥?
3、基本工资概念问题:
我与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基本工资有这样的定义:“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3200.00,岗位工资为600.0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10.8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病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而公司每月出具给我的工资条上注明的基本工资为:3800.00元。
请问:我的月基本工资应按3800.00元计还是3200.00元计?
4、拖欠工资问题:
我与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发放有如下条款:“第二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二十五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的工资支付时间按双方约定的办理;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乙方同意工资的支付时间可以顺延三十日。”但单位实际却是将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上月工资的80%(理论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发上月余下20%的工资(这部分工资为考核工资,理论时间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且每次都未按上述理论时间发放应得工资,有时甚至晚发一个月。
例如:发放2011年2月份的工资,理论规定为:首先在2011年3月25日发2月份工资数的80%(金额为:3800×80%=3040),然后于2011年4月15日左右发放2月份余下的20%工资(以考核分数的百分比发放。假设2月份考核分数为90分,则余下工资金额为:(3800-3040)×0.9=684;假设2月份考核分数为120分,则余下工资金额为:(3800-3040)×1.2=912)。但每月80%和余下20%的工资都得故意拖欠几日,特别是余下20%工资,有时拖欠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之久,即2月份20%工资要等到4月26日甚至更久才会发放。
请问:
(1)、对于上述这种将月工资分两次发放的形式,是否属于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2)、对于上述这种到应发工资时间确仍不发放工资、且未向员工做任何财务状况十分紧张的说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3)、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乙方同意工资的支付时间可以顺延三十日”这部分内容,顺延三十日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条款?
(4)、对于上述公司这两种发放工资的行为,我应以哪种方式指控公司为最妥,且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5、隐性工资(即提成)问题:
我与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效益工资(隐性工资)有这样的定义:“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3200.00,岗位工资为600.0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10.8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病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我部门效益工资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个人所完成的工作情况确定的,合同中对这部分金额未给出具体数额;且部门在制定提成制度时,为逃避某些法律制度,将提成一词修改为:奖金。
请问:
(1)、我的月工资组成形式为:基本工资+提成(公司为逃避法律规定,将其定义为奖金),其中的“奖金”是否应列为效益工资部分?
(2)、公司规定“奖金”为每半年发一次(例如:2010年的提成/奖金,在2010年底发放其上半年的提成/奖金,2011年5月份发放2010年下半年的提成/奖金),且奖金的详细计算方式及清单在部门经理处,部门员工只能看其总额,而不会给员工出具任何计算清单及说明。现2010年下半年的提成/奖金公司不打算给我结算,但这部分提成/奖金的金额我有录音为证据,请问是否可以追回?
6、试用期时长超出劳动法规定的问题:
我与单位所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公司却将我的试用期定为三个月。
请问:对于这项内容,公司应对我的工作做赔偿吗?若有,要求哪种赔偿为最妥?
7、工作年限问题:
在劳动合同中,我与公司约定:2009年6月22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止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请问:若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同意与我续签正式劳动合同,那么续签1年期正式合同的时间中,试用期的时间是否也应包含在正式合同时间内?公司上述这种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的方式是否是正确的?
对于上述问题,烦请解答,本人不胜感激。谢谢!
顺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我于2009年6月22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多后,由于公司未给我购买社保、经常拖欠工资等严重问题,于是我在2011年3月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公司也同意了我的离职请求,前后工作时间共计一年零八个月。在这段时间内,我与公司约定:2009年6月22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止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1年的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在进入公司至今,公司也未给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离职后,公司尚欠我部分工资不与我结算,所以我准备运用法律程序来讨回属于我自己的劳动所得,但仍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请您给支个招:
1、在劳动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在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这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对于公司这种行为,应要求何种赔偿最妥?
2、在劳动期间,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问题:
在公司这一年零八个月的工作时间段内,公司未给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我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提供为参加社会保险必需的资料,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在工作期间,我也多次问过保险事宜,但都不知道该找谁,公司也未主动提示我应将材料交给哪位,所以我也无法按合同条款规定递交材料。
请问:对于要求公司赔偿未购买保险的损失,公司是否可以以上述合同条款规定,以我未按合同规定递交材料为由拒绝赔偿;若不能,我应提出何种赔偿方式为最妥?
3、基本工资概念问题:
我与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基本工资有这样的定义:“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3200.00,岗位工资为600.0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10.8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病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而公司每月出具给我的工资条上注明的基本工资为:3800.00元。
请问:我的月基本工资应按3800.00元计还是3200.00元计?
4、拖欠工资问题:
我与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发放有如下条款:“第二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二十五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的工资支付时间按双方约定的办理;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乙方同意工资的支付时间可以顺延三十日。”但单位实际却是将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上月工资的80%(理论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发上月余下20%的工资(这部分工资为考核工资,理论时间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且每次都未按上述理论时间发放应得工资,有时甚至晚发一个月。
例如:发放2011年2月份的工资,理论规定为:首先在2011年3月25日发2月份工资数的80%(金额为:3800×80%=3040),然后于2011年4月15日左右发放2月份余下的20%工资(以考核分数的百分比发放。假设2月份考核分数为90分,则余下工资金额为:(3800-3040)×0.9=684;假设2月份考核分数为120分,则余下工资金额为:(3800-3040)×1.2=912)。但每月80%和余下20%的工资都得故意拖欠几日,特别是余下20%工资,有时拖欠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之久,即2月份20%工资要等到4月26日甚至更久才会发放。
请问:
(1)、对于上述这种将月工资分两次发放的形式,是否属于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2)、对于上述这种到应发工资时间确仍不发放工资、且未向员工做任何财务状况十分紧张的说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3)、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乙方同意工资的支付时间可以顺延三十日”这部分内容,顺延三十日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条款?
(4)、对于上述公司这两种发放工资的行为,我应以哪种方式指控公司为最妥,且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5、隐性工资(即提成)问题:
我与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效益工资(隐性工资)有这样的定义:“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3200.00,岗位工资为600.0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10.8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病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我部门效益工资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个人所完成的工作情况确定的,合同中对这部分金额未给出具体数额;且部门在制定提成制度时,为逃避某些法律制度,将提成一词修改为:奖金。
请问:
(1)、我的月工资组成形式为:基本工资+提成(公司为逃避法律规定,将其定义为奖金),其中的“奖金”是否应列为效益工资部分?
(2)、公司规定“奖金”为每半年发一次(例如:2010年的提成/奖金,在2010年底发放其上半年的提成/奖金,2011年5月份发放2010年下半年的提成/奖金),且奖金的详细计算方式及清单在部门经理处,部门员工只能看其总额,而不会给员工出具任何计算清单及说明。现2010年下半年的提成/奖金公司不打算给我结算,但这部分提成/奖金的金额我有录音为证据,请问是否可以追回?
6、试用期时长超出劳动法规定的问题:
我与单位所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公司却将我的试用期定为三个月。
请问:对于这项内容,公司应对我的工作做赔偿吗?若有,要求哪种赔偿为最妥?
7、工作年限问题:
在劳动合同中,我与公司约定:2009年6月22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止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请问:若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同意与我续签正式劳动合同,那么续签1年期正式合同的时间中,试用期的时间是否也应包含在正式合同时间内?公司上述这种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的方式是否是正确的?
对于上述问题,烦请解答,本人不胜感激。谢谢!
顺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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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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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11 20:05
情况复杂,问题较多,可以请个律师处理。只是咨询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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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远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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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12 07:50
可以进行具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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