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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

 06-01 12:59  悬赏 15  发布者:刘琳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江苏 回答:(2)
徐某到银行存款,在填好存款凭条后,将人民币4755元和存折递给记账员甲。甲经初点认定徐某交付的存款为4755元,当即写了存折,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名章。但是当甲向复核员乙移交现金时,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了坐在甲与乙之间的实习生丙,以便丙以这部分现金练习点钞技法,其余现款,甲移交给了乙。大约10分钟后,复核员乙提出全部款项为4355,比存款凭条上的数额少了400元,并将款退回甲,甲又将4355元现金退给了徐某。双方为现金数额发生争执,银行认为,根据行规“两人临柜,复核为准”,银行不予赔偿。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现金400元。~~~请您从多方面帮我分析一下如何证明银行对差款无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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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6月01日 13时08分
银行已经在存款凭条上盖章确认,视为银行已经确认了储户的存款,且已经进了柜台,钱钞已经在银行的掌握之中,那银行就应该对数额负责,至于所谓的“两人临柜,复核为准“那是银行自己的内部规定,并不是认定的唯一标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01 16:29

  同意蒋律师的分析意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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