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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托欠债务6个月不还)协议还有效吗。

江西 03-18 11:25  悬赏 0  发布者:hebiao…… 给我留言  回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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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贺标兵是芦溪县上埠镇上埠村村民,于2009年6月1日来在江西省芦溪县高频电瓷电器厂,经王家珊、荣建光和贺标兵共同协商为该厂发展扩大。邀请本人加入高频电瓷电器厂合伙入股并达成入股协议。
当时该厂已定价格198万(实际厂房为128万,在信用社贷款70万,合计为198万)。已和王家珊口头协商(因当时法人代表为王家珊)在2009年6月1日入股前王家珊发生的债权债务贺标兵一律不管。经三人协商后按每股份66万元/人。贺标兵已交股金66万元于王家珊还银行贷款。还贷后以王家珊个人名义拿集体土地证在农业银行贷款五十万元整来扩建厂房。当时该厂已在承包给别人(衰、陈、刘、肖、贺)等,但当时协议中已明确盈余分配以入伙资金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在九月份因外地承包人承包不下去,经跟王家珊协商一致双方已签字(已解散)。
当时经会计核算账目,每股盈余已分红为四万七千多元。因当时王家珊卡住资金不分配,本人只好将四万七千元又转为股金。但王家珊用集体的厂房土地证在农业银行贷款来的五十万元整现金。于2010年10月8日交票据,经会计核算账目时(当时会计周爱玲)王家珊只交此账价款金额三十七万多元的票据(其中有二万元是用于农业银行强购基金款)。当时王家珊强制挪用公款十万零捌千捌百元。本人当时为了此事招集股东开会整整一个月,经查明此公款是用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份以前支付他们在外所欠的债务。
经会计对账核实他们二人王家珊股权为百分之五十一(吴维忠有壹拾伍万圆整在王家珊名下),荣建光股权为百分之四十九。按他们的分配已打欠条在会计账目中,当时写明按利息为一分五计算归还公司,决定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份底归还(会计账上留有借据),在当时企业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在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号股东全集选举由贺标兵担任公司懂事长法人代表,并更改厂名为芦溪县誉达瓷业制造有限公司。以本日成立股东成员协议,以王家珊和吴维忠各自分开名额计入股东权。
贺标兵股金原始股66万,因荣建光在挪用公款中无法归还,转移2.3万元股金于贺标兵名下,因王家珊名下欠账款归纳在吴维忠身上,吴维忠挪用公款无法归还,转移2.54422万元股金于贺标兵名下,贺标兵以现金交回公司股东股金。贺标兵股金合计为柒拾万零捌仟肆佰贰拾贰万元整(小写:708422元)。王家珊股金为伍拾叁万柒仟伍佰玖拾贰元捌角整(小写:537592.8元)。荣建光股金为伍拾叁万叁仟玖佰捌拾伍元贰角整(小写:533985.2元)。吴维忠股金为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另外杨清华以投资瓷器产品件数加为生产投股,股金贰拾肆万捌仟陆佰捌拾柒元陆角(小写:248687.6元)。(注)王家珊承包时已亏损退股。
2009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芦溪县誉达瓷业制造有限公司,贺标兵任企业懂事兼法人代表,实行股东责任权负责全公司经营生产分工。全公司经营生产审批,公司发展(贺标兵为了公司发展运行个人找朋友帮忙在邮政银行抵押贷款现金叁拾万元整办理公司证件和修复厂房)。因分工王家珊为总经理,主管财务批示,外交,周边日常关系,安全生产,负责全公司助理一作。其他股东,参与事业管理,听取股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股东账册及经营情况,协助公司各项工作,共同决定股东重大事项。并在会议制约了每个股东从此以后不能挪用公款的原则。如有再犯以一万罚三万的原则,各股东已签字认可。
在2010年元月初王家珊利用职权又在公司发货电资产品XP-70瓷头四万多元(会计上有账目),经贺标兵查出此款资金到二零一零年二月份底未归还时,找王家珊多次谈话,要求他们将此款规还,公司急用。但王家珊声称是他和荣建光,吴维忠在他们建厂时所前欠别人债务款,因在法院打官司,将此货款抵消作为他们向公司的借用,但没有何时归还的说法。
在2010年3月份贺标兵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又找朋友在邮政储蓄所抵押贷款叁拾万元整。用于公司修理维修机械设备等生产用途。2010年4月份又在找朋友邮政储蓄所抵押贷款贰拾万元整,用于购买原材料等日常支出。2010年5月份邮政储蓄所要求还款,贺标兵找到朋友帮忙,用朋友在银行存款的定期存单贷出还清银行以前的贷款。并转押贷款为叁拾万元整,伍拾万元整,合计捌拾万元整。贷款单上明显写出七月叁拾号规还,并向朋友承诺以一分钱一个月的利息结算。2010年5月二十几号因当时公司刚刚开展没有经济实力,加上经济效益销售型式又不太好,导致托欠工人工资发不出来。贺标兵紧急招开会议要求王家珊,荣建光,吴维忠规还他们前欠公司的货款,王家珊,应收回郭家冲砖厂2600元和王家珊本欠公司7483.11元,(王合计10083,11元整,荣建光欠82381.35元整,吴维忠欠30238.74元整。可他们拒绝还款,要他们还钱就像要他们的命一样。贺标兵才决定以公司承包给个人来扭转经济危机。当时经会计核算账时,在维修机械设备零件、小型日常用品、办理各种证件、执照,公司资料都纳入了费用当中,加上XP-70瓷器销售卖价为陆元,存在仓库中的货物折价为伍元,核算当中导致公司亏损贰拾柒万多元。为了挽救公司的经济发展,贺标兵招集股东订立股东优先承包协议。协议中已注明,不论谁承包都要到期先还清银行所前欠贷款。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到期负责用公司设备,厂房贷款还款,再贷出借用给乙方使用(详情请查看承包协议书)。
事后由于王家珊串通荣建光,吴维忠强行要承包。在承包当中荣建光还利用武力跟贺标兵发生冲突打斗。贺标兵考虑到公司的名义,就退让一步让王家珊承包。
但王家珊在承包一个月后,就要取代贺标兵在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要贺标兵退出公司不能拿工资。由于当时还有两全认证,产品检验报告,正在办理当中。贺标兵苦口婆心要求为公司把证件办理完善后再做决议。在八月份已办完了产品检验报告,ISO管理休系认证书审核过程完毕,产品商标认证书。
2010年8月份中旬经王家珊串通股东荣建光,吴维忠会议发言,芦溪县誉达瓷业制造有限公司又变更为萍乡市高频电瓷电器厂,并由王家珊担任法人代表,同时免去贺标兵懂事长兼法人代表职务。贺标兵为了公司的名誉忍辱负重只有放弃。由于贺标兵在邮政银行贷款捌拾万元要规还。贺标兵言而有信为清银行前欠贷款,找到邮政管理人员用自己个人的房屋用于抵押还款。而邮政银行的管理员说:“用于房产抵押大额贷款须要有公司的证明材料。”贺标兵带领邮政银行相关人员到公司实地考查要求王家珊证明此笔贷款是用于公司还贷的作用。须要王家珊证明签字,但王家珊签出一个与该厂股东无关系的人的名字,名为王明申。银行发现此人是用欺骗的手段所拒绝贷款。导致现在此笔贷款还未规还。
加上王家珊在承包中添置机械设备,应开股东会议来解决(因承包协议中明确指出添置固定资产设备,要经过股东会议讨议决议,由全体人员签字)。可王家珊从无开会会议,强行用白纸条写入用于固定资产的账户。(清工办来人查看)
从2010年9月份以起贺标兵工资、和股东的福利全部取消从未发放。当时北京商标工商局,在2010年6月已发放到我公司,产品商标证充许书,但商标证须要一到两年的考查情况,因注册商标之后,有别家公司占用我家公司的商标。在2010年10月份北京商标事务所要求我们公司去申请诉讼解决,因贺标兵本人在外地出差,贺标兵多次致电给王家珊请求他去萍乡律师商标事务所申请再次办理商标证书和诉讼解决,王家珊拒绝不理,很无所谓,对企业造成日后的众多隐患。按照国家法规,没有商标证书,我厂不能正常生产,不能冒用他人商标进行违法活动。
贺标兵请求芦溪政人民政府来我公司核查以上各条情况!

贺标兵要求以下几点:
1. 贺标兵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的管理,监督违法行违,投资都应有合理的投资回报,稳定的利润,分配的政策。公司王家珊应归还我在邮政银行的借款80万元以及超期利息11200元整。并要回2010年9月份以来到现在的工资,
2. 公司收取一万贰千元的管理费,是用于公司办理证件的费用。王家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方式,和第三人的利益,其它股东可以参与管理和分红,我也可以,加上承包显失不公平,,我认为此承包协议无效。
3. 本人要求退股,退股要求公司王家珊用固定资产去银行贷款归还贺标兵在邮政银行的借款80万元。本人的投资股金可以分期分批每季度按股金额比例分配归还,到2012年底还清,但不能底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每月五号前归还给退股人。
4. 公司是否公开转让,保持股东原始股金的保底价金额为3363671.3元出让。如出让价格卖得超出原定保底价,则按股金分红。出让价格底于保底介,就按股金承担亏损。若买主只有一家则按保底价进行拍卖。如有两家买主则取高不取底。如有两家以上的买主则进行投标,公开拍卖。并邀请司法委员会和芦溪政公办派人监督和监察无法行为。
5. 调解委员会在我公司已调解几次都没结局,贺标兵要求人民政府再在调解过程中,承包人不能继续生产。才有解决争议的有效力,以上1、2、3、4、5、我的要求不过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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