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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03-19 17:15  悬赏 10  发布者:天山客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西城区 回答:(3)
夫妻婚姻存续在1962至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是什么条件?
问题补充:
父亲1951年取得的房产,1962年父母结婚,1994年母亲病逝,是否可以引用“第6条”来争取母亲的那份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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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19日 19时15分
如果是93年以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是可以适用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9 17:18
何时纠纷的?
回复时间: 2011-03-19 19:53
现在不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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