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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卖的问题

天津-塘沽区 06-08 21:12  悬赏 5  发布者:gongju…… 给我留言  回答:(3)
法院对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在距离第三次拍卖已经有50天,但尚未进入变卖程序。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作为执行人的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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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08 21:33
应当按法定程序处理。
回复时间: 2009-06-10 11:46
你好,找执行法官要求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09-06-11 20:54
向上级法院的执行局申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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