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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

贵州-遵义 03-22 12:29  悬赏 20  发布者:zzj320…… 给我留言  回答:(3)
患者56岁,农村,2008年7月9日在上级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未愈。于2008年12月2日来我院就诊,手术未愈12月21日出院。2009年2月19日鉴定上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3月17日再次于我院就诊,好转后于4月6日出院。后于2010年6月25日鉴定我院承担次要责任。要求我院赔偿误工费563天×(28245元/年÷12个月÷21.76天/月)=608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3天×30元/天=16890元、护理费563天×(28245元/年÷12个月÷21.76天/月)=60898.9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98584元。该患者为造成残疾,请问我院该怎么赔偿呢?次要责任是不是只支付赔偿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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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2 12:37
如果认定你院要承担次要责任的话,赔偿的比例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 起诉 由法院判决
回复时间: 2011-03-23 10:32
1.全部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法理基础是:谁过错,谁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首先采全部赔偿原则,依据医疗损害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医院只要存在过错,在不能举证患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方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2.审判实践中,存在两个误区:
    一个误区是,在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往往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划分,不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而且对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数额也不具有任何影响,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在责任确定后,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是考虑如何全部赔偿,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这是由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区别决定的。刑事罪过(民事过错)程度即故意和过失,直接影响刑事量刑(处罚),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另一个误区是,在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往往考虑医院的公益性、社会性,而无端让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损失,不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抗辩事由过错相抵原则,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25 21:47
你好!
次要责任应当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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