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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
06-17 10:15 悬赏 20 发布者:怡然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八条款 具体应用
问题补充:
解释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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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天津-滨海新区]
- 王颙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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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6月12日 12时36分
第八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 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协议约定管辖地涉及的具体管辖地的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方法。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协议约定管辖地涉及的具体管辖地的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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