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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买受方要求赔偿

辽宁 06-14 11:19  悬赏 0  发布者:心晴kive……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
    2006年12月,我在山西省长治市一个名叫“清华西苑”的楼盘,买了一套面积为133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按照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时间应为2007年12月25日,但未能按时交房,在补签合同中规定交房时间推迟到2008年8月31日,但开放商仍为按时交房。时至今日,开放商通知交房,但绝口不提赔偿一事,并且以房屋面积增大为由,要求买受方补交房款,着实令人气愤。请问,作为买受方,我们该如何得到赔偿?有那些相关法律可以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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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4 11:26
建议你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09-06-14 15:29
你可依据合同法等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以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回复时间: 2009-06-14 16:26
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赔偿,如无约定可要求支付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为赔偿额。可以依据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
回复时间: 2009-06-16 10:32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3%以内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过3%的部分,无偿归你所有。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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