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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被烧房子的土地还是我们的宅基地吗?

浙江-温州 03-30 16:50  悬赏 0  发布者:huhuhu…… 给我留言  回答:(1)
1960年被政府办农场强占而烧毁的房子,当时农场只补偿现金1800元,由于没有按协议提供木材,而黑市木材每方要600元,所以没有能力重建。现在土地尚由我们占用,地上有柑树,有小房子(非建),还养殖蓄禽。现该地被房开征用,我们是否有权要政府做宅基地安置?我们现在的证据资料是能说明被政府所烧事实的法院的判决书和10年前报告,报告中有村及当时经办人的签名。
问题补充:
我将我们认为该地还是宅基地的理由附上,请有关律师参考,如果有把握打一场官司,请联系我们:
1959年,因乌牛公社办农场,依仗政府,强占为胡寿松、胡进丰(已故)兄弟俩位于涂儿上的4间房产。在使用期中不幸于1960年六月间(端午节)失火,所有的房子经抢救无效,化为瓦砾灰烬,因此他们兄弟俩落得无家可归,东迁西搬。后经调解,公社农场只补助救济1800元,又不提供木材,这点钱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重建。只得上诉至永嘉法院,又上诉至中院,法院以“不幸失火,并不是农场用坏了之故,胡等受到损失,另方同样有损失”、“场方补给胡等人民币1800元,这已基本上合理了”等理由驳回。由于当时黑市木材每方达600多元,政府又没有兑现帮助解决新建房屋所需木材的承诺,1800元只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能力重建。所以我们的父辈一方面不断向上级申诉,同时不断努力,吃苦耐劳,省吃俭用,向黑市购买木材,以期能重建。但不幸又一次降临,我们的父辈胡进丰因为经济困难,为了重建家园舍命干活,但壮志未酬身先死。后来家人只得变卖已经购置的少量木材以供养子女成人,所以一直不能重建。因人口众多,老大胡寿松一家7口及长辈共8人只得租住人家房子,生活非常艰辛。现今胡小焦母亲在该宅基地上建有小房子,用于畜禽养殖。
从情理上说我们房子是被政府所烧,政府应该给我们重建或赔偿,但政府至今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我们可以放弃赔偿,但不能放弃宅基地。不能重建是政府赔偿不足造成的,所以不能让被害人承担长期没有重建的责任,而且我们也一直没有放弃重建的愿望,只是没有能力而已。房子被烧,宅基地还在,该宅基地是村里及政府留给我们重建房子所用的。50年前政府烧我房子,如今政府可以不给安置就卖我宅基地吗?我相信现在的政府是一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政府,会对历史遗案做出妥善解决。法院的判决及有关证据相当于我们4间房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故坚决要求给予4间宅基地补偿安置。
从法理上说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不变相应的政策和司法解释有:1、1963年3月20日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2、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3、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宅基地问题:处理社员宅基地的使用权等纠纷,应根据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原则,既要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要照顾历史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凡是当地仍按土改时所确定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改变为使用权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变;”根据上述规定,胡家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至今未变。
按照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胡家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也没有要求收回宅基地,其原因是该农村集体没有给胡家再分配新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也没有超出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第五十二条所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该规定所指的“二年以上”究竟指多少年,如果是60年,我们未恢复使用只有50年,应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关键是为什么定为“二年以上”而不是二年以内,因为该规定是针对一户多宅,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而出台的。我认为收回的前提是是否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我们胡家自被烧以后住房一直都很紧张,父辈二家共13口住在一个只有50平方的旧房子里,后来不得不去租房子住,区区四间宅基地何来浪费?结合四十七条“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发生变更。
按照土地法第三十七条:“....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规定不只是针对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同样适用。据报道,在中国超过2年未建的国有土地多了,为什么绝大部分没有收回。房开称在多年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早就超过2年,为什么人民政府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我们因为政府赔偿不足而不能重建,村集体没有要收回,政府反而说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现在村集体确认该地是我们的宅基地,又有法院的“原告胡进丰等确实在解放后建造楼房三间、披舍一间,合计四间…..”等证词,该宅基地的性质不应发生改变。
土地法可以不做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为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我们没有超出宅基地标准,没有迁移重建,也没有所谓的撤销,只是因为被政府所烧无经济能力重建而停止使用而已,有关部门以什么理由收回?
 综上所述,在该宅基地未被依法收回之前,胡家就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无论是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还是政府征地进行公益事业,占用了胡家的宅基地,就应当按照拆迁方案给予拆迁补偿。
总之,50年前的政府虽然强占并烧毁我们的房子,村集体还还留给我们一个重建的希望。难道历史还要重演一次,政府还要毫不容情的、违反国家法律进一步夺走我们唯一的4间宅基地?在情理和法理上,政府都应该做出宅基地及畜禽(包括用房)等安置后再填地。如果不是政府烧毁我们的房子,要么该房子还在,要么胡家早就建了更大更好的房子,胡家也就不会陷入和政府争宅基地的局面了。德国政府如今尚且能为二战中被殃及的犹太人负责,我们的政府难道不该对自己的人民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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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30 17:00
应该以现状主张补偿才可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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