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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工资

云南-丽江 04-01 23:53  悬赏 50  发布者:大大金丝猴 给我留言  回答:(4)
民事起诉状
案由:财产纠纷。
原告:廖丽全,男,51岁,汉族,无业,住丽江市古城区下八河廉租房201号。
被告:廖丽绿,男,52岁,汉族,住丽江市商贸街16号
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共有财产86440.39元(父亲生前剩余工资65594.39元,抚恤金20846元);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判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父亲廖正祥,母亲徐莲明生前均在丽江公路段工作,生有四男一女(长子廖丽绿、次子廖丽全、三子廖丽平、四子廖丽生(失踪)、小女廖丽花)。1988年母亲去世葬于其故乡石鼓,父亲于1987年退休。2006年3月父亲与被告生活,2009年11月29日病逝于被告家中……后略。
           具状人 廖丽全
                  2011年3月11日
关于《财产纠纷》的情况说明
束河法院:
我父廖正祥,1933年生,1954年参加工作,是丽江公路段道工,1987年退休。母亲是家属,无固定工资,靠父亲工资和做临时工生活,于1988年12月去世,因嘱要葬至出生地,故安葬在母亲故乡石鼓石门村。
父亲在故乡建有一院住房,现由其三子居住。93年左右,其三子廖丽平刑满释放回红顶与父亲生活,多有纠纷。后来,三子与父亲发生冲突后父亲就来丽江,由其小女廖丽花安顿在福利院和公路段公房生活。
我原先在丽江驻攀枝花市批发站工作,任经理、站长;1994年调回丽江地区糖业烟酒公司,任业务经理。我曾在92年(三子廖丽平未出狱时)去故乡接父亲与我生活。因我清楚父亲的秉性和廖丽平的为人,二人恐难相处。但父亲没采纳我的建议,依旧留居故乡。2000年,政府号召开发七星街,我在七星街买地建商住楼,直到2003年竣工建成。
2005年11月28日,父亲捎来字条,叫我解决父亲的问题,说要回家,并要求越快越好。父亲已是72岁的高龄老人,我不敢怠慢,立即驱车按地址找到父亲,将沧桑病态的父亲直接送进医院。在医院,得知老父亲在2005年6月18日突发脑溢血,因高龄无法根治,留下了后遗症,同时父亲还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经诊治开药后,将父亲暂接到我七星街家中,即安排父亲回老家事宜。
父亲临回老家前,由廖丽平执笔,廖丽全口述,写了份《老父回家安居协议书》。但该协议很多观点和协定与现实乃至法规有矛盾,条款苛刻并脱离客观实际,订了也做不到。例如:1.将父亲在丽江定性为“流浪”。在老家三子与父亲多有冲突,老父无奈才到丽江投奔小女的;2.把离家失踪的四子廖丽生的合法权益以“不提”取消。对离家失踪的继承人没有法定公告死亡,其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3.错误地将父亲的房产和有独立所有权的工资规定为不准他自己占有和自由支配。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苛刻地规定父亲每月只能拿200元作一切生活支出,这太专横,事实上也做不到:父亲回老家后才两个月,三子就将父亲的4000元钱用光了;5.不符实际地规定父亲保管存折(工资卡),廖丽平记留密码,相互约束。银行规定要证、码(工资卡、密码)同时到柜相符才能领取工资。父亲步履蹒跚,根本没能力揣着工资卡亲自到场。
这份协议除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外,主要是想截留父亲的工资。但是《老父回家安居协议书》实际上是无效的,因为:
1.当时父亲还健在,拥有财产权。特别是工资,父亲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老人想怎么开支怎么花或者他想给谁,这都是父亲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我们子女怎么能订协议剥夺父亲的财产权呢?还规定父亲每月只能开支200元,这是违法的,也不符合现实生活。民法七十一条规定:公民有财产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将离家失踪的四子廖丽生的继承权以“不提”两字取缔,这有悖于遗产法的相关规定。
3.随着父亲2006年3月29日写的《晚年生活意见》的要求:执行原协议中的第四条“老父到廖丽绿家安居”。随着时空关系的转化,原协议也就彻底失效了。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和《民法通则》第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2005年12月初,父亲回老家前,我载着他到单位将其工资关系从丽江转到了离老家较近的红顶道班。妹妹给父亲1500元钱(原先父亲在丽江的工资卡妹妹帮老人管理)。我开车送父亲回老家途中,在红顶道班带父亲领了已由单位转到的一个月工资,后一个月的工资是廖丽平代父亲去红顶道班领取的。当时父亲工资是1273元/月。所以,父亲回老家后和到丽江康复治疗前,父亲的钱应该是:妹妹给的是1500元,加上父亲两月工资应该是4000多元。
自父亲回老家与廖丽平一家生活,我很焦虑。父亲秉性耿直,加之患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脾气烦躁,三子虽然刑放多年,但因自身原因,家境穷困,据我所知当时尚有贷款债务5000元。由此我担心父子又为经济产生纠纷。果不然,春节刚过完,父亲和廖丽平都来电话告状:父亲告廖丽平将4000多元钱花光了;廖丽平则说父亲粘缠啰嗦,搬弄是非。
2006年2月26日,到了医嘱康复治疗期,我将一贫如洗的父亲从老家接到丽江,直接送进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办住院手续,妻子取了5000块钱交了押金。在医院我和妻子轮流陪护父亲,给父亲用了最好的药物。记得当时有一种叫“脑蛋白”的脑部营养药,是自费药,吊一针要200来块,邻病床几天吊一针,我父亲则是每天一针。自费药医生都要征询家属的,我告诉父亲的主治医师陈医生,无论公费自费、不管多贵,只要父亲的病情需要,无须问我,用就是了。父亲住院期间,妹妹和妹夫常来探望。
2006年3月24日,父亲结束康复治疗,妻子结算了一万多的住院费办了出院手续。我将父亲接回七星街家中。尚在住院期间,父亲就多次提及出院后要在我处养老。到我家后,父亲又慎重地要求我照顾他的晚年生活,我与妻子商量后同意了。父亲写了《晚年生活意见》:“我年迈病多的情况,方便就医,特提出晚年生活意见:我自愿在丽江大儿子家居住,执行原协议第四条。由大儿子全部负责我的医病及生活各方面的照顾和赡养,有关我生活及一切事宜皆由大儿子处理安排。手书 廖正祥 2006年3月29日”。这当时是父亲写给我去单位办新工资卡用的,没想竟成了父亲的绝笔。
父亲喜欢看报和看电视,我给父亲订了《中国剪报》、《云南老年报》,并给父亲布置了一间标间,安上双人床、买来新被褥、摆上办公桌、置办了大彩电;在具体生活上给父亲买新衣物,买了毛呢大衣,还买了一双父亲说贵死了的“红蜻蜓”牌老人翻毛皮鞋,老父亲很高兴。我妻子是人人夸赞的贤妻良母,不用我吩咐,从此就不辞辛劳地伺候父亲了,父亲喊她都特亲切:晓晶!
父亲在我处安度晚年后,我得考虑父母的身后大事。母亲远葬石鼓,但父亲百年后却无法葬到石鼓;回父亲的故乡,当时盛传虎跳峡建电站,金沙江边要移民淹没,他不愿做“水鬼”。在得到父亲的支持和兄妹的同意下,我出资将母亲的遗冢动迁至丽江,我购置了价值不菲的入殓物后,将母亲葬入我全资为父母购买的墓地。将母亲坟茔迁到丽江,老父亲十分高兴,他如释重负地说:“老妈妈终于来丽江啦!”
父亲在妻子伺候护理下,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给父亲买药是妻子常做的事。像血塞通、步长脑心通、脑蛋白口服液、脑黄金、排毒养颜胶囊、肾炎康、熊胆滴眼液、老人钙片、三七、天麻等等,都是父亲常用药,妻子从不吝啬。但父亲毕竟是高龄老人,加上是脑出血后遗症和高血压的折磨,偶有状况:电视广告说什么药好,他就要吃,妻子也是千方百计给他买,实在买不到就邮购。有一次父亲看“动物世界”后突发奇想,要吃活猴脑!说叫我开车将几兄妹都带上,去雪山后面抓猴子,闹了好几天。后来是妹妹和妹夫给他做工作,讲明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抓猴子是犯法的,猴脑风波才得以消停。原先父亲还能下四层楼去散步,后来父亲难以下楼了,我也察觉年迈的父亲有些昏懂:有次将自己锁在楼外进不来,有次则把防盗门锁死,我们进不去,我只好从邻居用绳梯进去。鉴于对父亲的安全考虑,后来一般我们都将大门锁住,但稍不小心,父亲就会溜出去,紧张得我们四处找。
2009年11月29日父亲大人永远地离开了我们,我出钱操办了老人的丧事,还请父亲单位公路段到家里为一个普通道工隆重地举行了追悼会。将父亲火化后,我照例给父亲安排了和母亲价值相当的入殓物,与母亲合墓,圆满完成了父母双亲的身后大事!
父亲三年多的工资都由妻子领取后一并和我们的收入共同开支,到父亲逝世后,工资卡上也没有钱了。因时间久,现在工资卡也找不到。父亲去世时,单位发了19646元的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共计是20846元。我提议此款用于补贴父亲丧事开销,剩余的按丽江习俗给父母双亲修造坟体和立墓碑,兄妹皆同意。但现在这点钱不够,去年底我去金山打石场预定墓碑,墓碑和人工费大涨价。父母墓地坡陡不通车,光是扛墓碑和条石的费用就要万把块钱了。另外,父母的坟墓每年都要出管理费。但这些我都毫无怨言,历来这类钱款,根本就无他人会出资一分。然而,这是功德、这是孝道!我已在操办完成此业。
我家的大致情况:我、妻子谭晓晶(干部)、儿子廖宇杰(现在建行工作)三人。现住在金龙路华丽苑A8号别墅。我在七星一街有栋720平米的商住楼,一、二层是铺面,三四层是住宿区。
以上说明句句是实,没必要讲心虚的假话和毫无人性的恶语。
                 
                                   致 礼
                                             说明人  廖丽绿
                                             2011年4月5日

民事答辩状
案由:原告廖丽全以“财产纠纷”为由,不顾伦理事实,无视国家法律,将我诉至束河法庭,要“分割”父亲生前工资和抚恤金。现依事实作凭,以法理为据,特作如下答辩:
答辩事实及理由:我原先在攀枝花市工作,94年调回丽江。父亲是公路段道工。2006年3月29日,73岁高龄的父亲要求在七星街我处安度晚年,2009年11月29日病逝。母亲是家属,无固定工资,靠父亲工资和做临时工生活。母亲早在1988年去世。
父亲在老家有院房产,由三子廖丽平居住。父亲患有脑出血后遗症和高血压,医嘱须于2006年3月进行“康复治疗”,我将父亲从老家接到丽江住院。父亲的工资关系在老家,故父亲一贫如洗,我妻子付了父亲一万元多住院费。2006年3月29日父亲写了《晚年生活意见》叫我负责他就医和生活各方面的照顾赡养,要我处理安排他的一切事宜。我凭《意见》到公路段办了新工资卡,之后父亲与我们生活了3年多,在度过人生的最后时光后,父亲永远地离开了我们,我出钱为父亲操办了丧事。其间,我全资在丽江为父母买了墓地,筹款将埋在他乡的母亲遗冢动迁至丽江厚葬。综上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无法成立:
1.原告说父亲在我处四年(实际是3年零8个月)工资是遗产,定性依据是什么?根据哪条法规?自父亲退休后20年的工资又是什么性质?何不如从54年父亲参加工作就起算,分割的财产岂不更多。
2.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特点是生前固有,死后遗留。父亲非高工资,一千多块钱,仅够基本生活。在我处,父亲已是高龄病人,除去生活开支还要天天吃药。七星街生活最贵,水电费、垃圾费特高。幸好我每月有房租收入,不然哪有资金为父母置办墓地丧葬。父亲去世工资即停发,工资卡就没有钱了。所以我处没有父亲遗产可分。
3.乡下父亲自建的房屋才属遗产。至于工资是单位发给父亲的基本生活费,父亲退休后一直与三子和小女生活,其工资也共同开销了。父亲在我处仅仅3年多,何况父亲是脑出血后遗症和高血压病人,须天天吃药,每月光药费就要700元左右,所以,他的生活和药费,靠父亲工资根本不够。
4.父亲逝世后,单位发给19646元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贴,共计20846元。为消觊觑,我才接通知就明确安排此款的用途是:1.用于补贴父亲丧事;2.用于修造父母坟墓和给父母立墓碑,不够部分,由我添补。在场的兄弟姊妹均赞同,原告还附议说“好嘛,以后涨价了也由大哥抬,我们就不再出钱啦。”现在,原告竟然出尔反尔,诬陷我独占。
抚恤金为父亲办丧事,已开支了一万多元,按理,抚恤金也只剩一万来元了,但我决不食言,一定按承诺给父母安上大号全浮雕墓碑。所以不能处心积虑地将兄妹共同议定了用途的墓碑款(抚恤金)瓜分掉。用过世父母抚恤金为宗亲立墓碑,这也是丽江一大习俗,无可厚非:既尽孝道,又绝纷争。
就在安葬父亲后服丧那天,我和原告、妹妹等回程见别人在立墓碑,前去问了价格,被告知价涨到1.5万元了。后来墓碑一直在涨价,所以2010年11月,我就到金山打石场同专职打墓券的华石匠议定好了墓碑、坟条石及人工搬运费、安装费,共计是1.8万元。现在虽然超支,我也不会叫其他人出一分。
另外,父母的坟墓每年都要支付数百元管理费,是按已葬人数收费,并且将永远产生下去,随着时间推移,这是一笔巨款。原告不应只提“遗产”,这父母的“遗费”也应继承吧。
5.“我年迈病多的情况,方便就医,特提出晚年生活意见:我自愿在丽江大儿子家居住,执行原协议第四条。由大儿子全部负责我的医病及生活各方面的照顾和赡养,有关我的生活及一切事宜皆由大儿子处理安排。”这是父亲写的《晚年生活意见》,也是父亲生前的意愿。父亲将生前各方面的生活和身后一切事宜托付于我,为父亲领取工资安排他吃穿拉撒、医病买药和墓地丧事、造坟立碑;包括动迁母亲遗冢,不都是有关父亲的事吗?而原告却诬蔑我“扣留”父亲,这有违法理,侮辱人格。
6.《老父回家安居协议书》,是由三子廖丽平执笔,原告口述写的。该协议剥夺了尚健在的父亲的财产权和处置权;武断不符实际地规定每月只准父亲开支其工资200元;还以“不提”两字取缔了离家失踪四子廖丽生的合法权益。这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规,所以这是无效协议。虽然相关人都签了字,但那是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
兹此答辩理由,并据《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五、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十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我请求法院:1.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自行承担费用;2.依法裁定《老父回家安居协议书》无效。
此致     丽江市古城区束河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廖丽绿  
                                          2011年4月5日  
律师同志,你们好!我叫廖丽绿,是被告。我将诉讼材料发布出来,麻烦帮看看,我这样应诉行吗?特别是答辩状写对了吗?请帮助我,望给予真诚的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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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2 00:01
事实基本清楚。理由充分。那就这样吧。
回复时间: 2011-04-03 00:49
答辩的理由充分,具有法律依据,你现在该做的就是找好支持你这些主张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4-03 16:29
诉讼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遇到具体法律事务时,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
回复时间: 2011-04-04 22:08
理由充分,有法律依据.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为佳。注重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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