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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山东 07-15 17:12  悬赏 0  发布者:旺旺WHY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各位律师:
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了解一下我的情况,期待您的帮助。
 1、2003年8月我向原所在公司交纳了1万元出资,2005.6.30公司给颁发了编号00351的员工股权证。因当时员工多达近千人,而公司又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受法定股东人数限制,公司便要求将所有小股东入股的出资额委托中层干部代替持有并以其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以便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因此我未成为公司工商登记记载股东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我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虽然我未提起该诉讼,但不影响我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的权利。2、我于2012年2月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但自2005年6月30日被公司给我颁发员工股权证到2011年,公司均每年按时向我支付股权分红款。说明公司对我的实际出资人地位无异议,而在公司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每年仍继续发放利润分红的情况下,唯独拒绝支付我的利润分红。
问题补充:
法院认为,上诉人虽实际出资,但其出资系委托他人代持,该代持人为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上诉人以公司股东身份起诉被上诉人向其分配公司利润,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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