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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苗圃征占问题
黑龙江 06-29 15:07 悬赏 15 发布者:克东绿源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黑龙江省的,在县城内有一个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的林木种苗基地,培育绿化苗木和花卉,2000年承包我县国有苗圃的土地,土地合同到2015年12月30日止,县政府以政府名义为一企业征用本基地建工厂(县财政出钱补偿),征用面积37.8亩,现有各种苗木10万株,价值100多万元。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进行补偿,经商谈发生分歧。1、县政府只给苗木补偿费,按30元/亩标准,补偿金额为75万元;2、而我认为除75万元补偿外,还应按现有苗木价值和未到期合同的赔偿。3、政府部门的人说政府征地不存在合同赔偿,他们还要强征,是否违法?现搁置,我还应当怎样谈,请二位律师指点。附件85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决定对现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除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占、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占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依法批准占用或临时使用国有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由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留用70%。批准占用或临时使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收取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的,由所在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占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依法批准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有林行业由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用于占征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被征占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省林业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
附件:
林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元/平方米
重点生态林 5
用材林码 3
薪炭林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5
经济林 3
疏林、灌木林 2
苗圃地 5
未成林造林地 2
无立木林地 1
林木补偿费标准
树 种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林木补偿费(元/株)
人工林
5以下(不含5) 20
5—10(不含10) 30
10—15(不含15) 40
15—20(不含20) 50
20—30(不含30) 60
30以上 70
天然林补偿比照人工林提高20%。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经济林补偿标准是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和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3—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决定对现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除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占、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占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依法批准占用或临时使用国有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由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留用70%。批准占用或临时使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收取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的,由所在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占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依法批准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有林行业由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用于占征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被征占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省林业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
附件:
林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元/平方米
重点生态林 5
用材林码 3
薪炭林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5
经济林 3
疏林、灌木林 2
苗圃地 5
未成林造林地 2
无立木林地 1
林木补偿费标准
树 种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林木补偿费(元/株)
人工林
5以下(不含5) 20
5—10(不含10) 30
10—15(不含15) 40
15—20(不含20) 50
20—30(不含30) 60
30以上 70
天然林补偿比照人工林提高20%。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经济林补偿标准是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和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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