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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状

辽宁-鞍山 04-21 08:44  悬赏 0  发布者:137907……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请求纠正海城市人民法院违法判决行为申诉状
申诉人:张泽和,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海城市南台冬夏锅炉厂业主。住址:海城市中街北路5号楼-300。  
被申诉人:海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
申诉理由:
海城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部门技术鉴定,正常使用两年的情况下判决我们的锅炉产品质量两次不合格。(2009)海民兴初字第00027号和(2010)海民三初字第00094号。
事实与理由:张泽和与付春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1月25日立案,先后于2009年5月5日、2010年11月19日两次违法判决至今三年多没有得到公平合法解决。现将海城市人民法院两次枉法判决申诉如下:
事实与理由:
一 、2008年9月4日,张泽和与付春凯签订锅炉买卖合同书一份,付春凯购买张泽和生产的ZZH液体旋流式常压锅炉一台,张泽和同时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价款12万元,付春凯付定金1万元,锅炉到位后付春凯付5万元,安装调试完毕达到验收标准再给付剩余货款6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春凯付定金1万元,锅炉到位后付春凯付货款5万元,2008年10月30日张泽和去现场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发现锅炉未达到预期效果,在查找事实真相时,付春凯一定要张泽和先返回他之前付的定金和一部分货款,总计6万元,返款之后才让张泽和查找原因,并声称锅炉调试好后,12万元一起支付。张泽和为了查明原因,同意先将钱返回,于2008年11月1日返回付春凯6万元,有收条为证。张泽和自己买煤,聘请司炉工烧锅炉,锅炉运作良好,用煤量及水温均达到合同标准,当时双方人员在场,没有异议,最后查明是付春凯方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煤质未达标准,锅炉的制造、安装没有任何问题。付春凯拿到钱后再未露面,此时再找付春凯索要锅炉款,付春凯便以各种理由躲避,长达20余天,拒不付款,同时张泽和要求不付锅炉款理应退回锅炉,付春凯也不给回复,既不给钱还用锅炉,并电话里声称法院他有人,不怕去法院告,张泽和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寻求法律帮助。海城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关技术部门鉴定下,仅凭张泽和返回6万元钱,推理为自认产品不合格,不考虑我们诚实守信,不考虑是因为付春凯的原因导致的,而且在没有其他任何取暖设施的情况下,使用该产品正常安全供暖一个采暖期的事实判定锅炉不合格。出现了(2009)海民兴初字第00027号不公平判决,这种不尊重事实,靠推论判案,判案的公平合理性在哪?
二、张泽和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兴初字第00027号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要求张泽和出具质量监督局的合格证,因为张泽和生产的锅炉是常压锅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常压锅炉质量监督局不给以出具合格证,国家有明文规定不需出具合格证,张泽和无法办理该手续。当时拿出法律文件,鞍山民二厅长不认可,不认真研究法律条文,依然强调必须出具合格证。张泽和无奈申请撤回上诉,同时鞍山市人民法院撤销海城法院原审判决。请问张泽和在海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已经下判决书了,他有这种权利撤销判决吗?以后办案人员多次将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责任推给张泽和,请问这种责任应由谁来负?详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鞍民二终字第447号。
三、既然不付锅炉款,那锅炉就是张泽和的,张泽和在2009年12月5日在付春凯的锅炉房和付春凯售楼处门上分别张贴:撤回锅炉通知单,让他提前做好准备,以保障用户取暖,不造成公物损害。当三天后去取锅炉时,他不让撤走,并报当地派出所干涉,出警人员建议司法解决。张泽和无奈找到鞍山市市政府,市长批示让海城市市长亲自处理。海城市市政府组织市质量监督局、安检局、建设局进行现场勘查,未发现任何问题,并电话通知张泽和重新起诉,因为司法独立,政府无法干预。因此,张泽和再次去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海城法院先组织民事调解,未达成一致。海城民三庭厅长要求付春凯必须拿出铁的证据技术鉴定来证明产品不合格,双方同意,付春凯也递交了技术鉴定申请,但最后并未技术鉴定,原因付春凯拒绝交纳鉴定费,而且付春凯恶意将锅炉拆掉,影响技术鉴定,判决书上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海城法院也去相关部门调查,证明该产品属于合法产品,不是三无产品,判决书已确认。庭审现场锅炉工李万杰证言是在不使用配套设备,自行拆掉鼓风机情况下,锅炉的各项技术指标数据对张泽和方更有利,况且该人员没有司炉工上岗证,庭审现场当时确认情况属实。但在判决书上法院却捏造了李万杰证言证明锅炉取暖时达不到一般使用目的。请问办案人采信证人的什么证言证词,获得国家两项发明专利的新型节能产品就这样否决了,这是尊重科学吗?对方证人唯一说不足的是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海城法院给以否决。判决书上提到未履行出厂手续,没有给付春凯产品说明书等,办案人员采信了付春凯一面之词,也就是说张泽和说给对方相关资料了,法院未采信,付春凯说没给各种资料,法院采信,法律的公平性在哪里?若未给锅炉相关资料,锅炉为何能正常安全使用两年,法院不能自圆其说。海城市人民法院并再次要求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明显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海城法院已知退还6万元锅炉款的事实经过,不是证明产品不合格的证据,只是一种推论,但是海城法院再次以此作为锅炉不合格的证据进行判案,故伎重演。目前我方唯一不足是未采用金属铭牌,海城法院在判案过程中,过分强调金属铭牌作用,分不清主要问题还是次要问题,我方产品符合国家各项执行标准,手续齐全,这就应认定为合格产品。而且在国家明文规定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创新的情况下,因为未设置金属铭牌,就认定产品不合格,这种办案明显违背原则。海城法院为了维护(2009)海民兴初字第00027号的判决,在明显偏袒付春凯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2010)海民三初字第00094号判决。此判决是错上加错,双方均不服判决,张泽和未能上诉原因是判决书下达时正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
四、付春凯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0)海民三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办案人员认为该合同纠纷案因张泽和撤诉早已终结,张泽和再次起诉付春凯给付锅炉款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海城市人民法院又给予立案受理。它执行什么法律,如果是因为张泽和要锅炉付春凯不给,属于重大证据,重新立案,那么鞍山市人民法院为何不予支持?先后4次立案,6次开庭,法院与法院之间利用法律条文时互相矛盾,造成我方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折磨,谁来负责?
综上所述,一切后果都是海城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
申诉请求:1.请求高级级法院能依法公正裁决,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要求高级法院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3.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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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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