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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福利房政策恶意串通我孩子净户出门愿签风险合同誓为孩子争取今后生活依靠

北京-朝阳区 07-26 08:00  悬赏 0  发布者:冤11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房子在朝阳区光辉里11号楼(简称11号楼)。
2007年我癌症后开始被离婚。婚姻期间2002年买的房子。2008年他把房屋过户其母,庭间撒谎称11号楼一年前已过户。2009年其父起诉这母子俩11号楼买卖无效同时起诉他与酒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其父对他买酒厂的房子这一事不知情。法院判决如其父所愿。其父与酒厂马上又以国家福利房政策的成本价重新签订合同并领取11号楼房产证,(这是其父母第二次享受以国家福利房政策的成本价购买房子)。这期间我经检察院抗诉,将他与酒厂签订的11号楼合同抗诉成有效。199几年其父母已经用尽他们俩自己的工龄以国家福利房政策的成本价购买了一套房子(简称309)。后经拆迁获得拆迁款2004年并在慈云寺买了90平米的房子(简称慈云寺),慈云寺房产在其母名下;同年其父母和其智障姐姐和他四人的户口就落在了房屋产权为他的11号楼,11号楼的户口里是其四人,慈云寺没有户口。其父母和其智障姐姐和他四人的户口原来一直都在309,只因占地拆迁可以多要些拆迁款,11号楼当时只有他是产权人并没有户口。
国家福利房政策可以间隔那么多年使用两次吗?
还有恶意串通的证明有那么难吗?我不相信。
单单就提一点:其父帮助这母子俩11号楼过户的过程足以证明恶意了。2008年初其父持其母的委托书去房屋管理局把11号楼过户到其母的名下。事后很久又以这母子俩私自将酒厂的11号楼买卖到儿子头上为由起诉不知情。既然不知情为什么还帮助这母子俩过户!其父干嘛不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其父开庭期间称当时自己忘记带身份证了。一个帮着母子俩过户的代理人身份,房屋管理局怎么可能允许没有身份证呢?!恶意的谎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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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26 08:59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7-26 09:44
你好,可以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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