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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辽宁-鞍山 08-01 12:54  悬赏 0  发布者:735365……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想要咨询一下。我的孩子在私人开的补课班上课,本来那节课应该上课的,但老师临时有事休息。在这期间别人家的孩子和我的孩子闹着玩,把我的孩子从4米多高的地方推下去了。颈椎、盆骨、脚踝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办补课班的人有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在教室外的走廊里,离教室大约10多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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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1 15:27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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