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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房地产

广东-湛江 08-12 11:14  悬赏 0  发布者:nrdd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房地产在建项目方与银行在区级房管局已办理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但是银行没有在市级国土部门办理到登记手续,借款人已经在国土部门办理到登记手续查封了该土地,这样借款人和银行两者,借款人有优先的受偿权吗?具体还可以引用那些条例案例是有利于借款人望能解答。急!能解答筹谢!
对借款人有利的条例:1、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2、
对银行有利的条例: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章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2、物权法第16章第一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3、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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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1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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