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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债权债务问题

 07-10 23:13  悬赏 20  发布者:茶色水晶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2)
您好:
    我于06年担任一个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法人,在任职期间与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09年4月退出该公司,由其他人继续担任该企业的法人。09年7月原房东为追讨房租将该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告上了法庭,请问,我是否需要出庭,应承担什么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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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7月10日 23时21分
属于企业债务,与你无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1 22:19
你已离开企业,企业的债务不会由你承担。
评论者:戴华 给我留言
时间:2009-07-13 09:22
企业的债务应由企业承担,与您个人财产没有关系。并且企业已经做了法人变更,应该没有问题。
评论者:戴华 给我留言
时间:2009-07-13 09:24
企业的债务应由企业承担,并且你已经离开企业,法人也已经变更。如果需要你出庭,是不是当初你们没有作法人变更。即便是没有变更也与您个人财产无关。
评论者:权元律师
时间:2009-07-14 17:09
属于企业债务,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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