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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纠纷

四川-巴中 05-09 16:20  悬赏 10  发布者:63660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去年意向合同的方式在四川当地购入一商业铺面,并缴房款50%,今年,在正式拟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开发商将川价费(2004)171号明文规定的4-1-2条: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在现在签定商品房合同中开发商要求全部由购房人支付该笔房地产交易费,否购不出售给我,退还已交房款,该房屋位于县级城镇。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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