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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书 原告:,女,岁,汉族,职员,住。电话 被告:汉川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孝感 08-19 18: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起诉书

原告:,女,岁,汉族,职员,住。电话
被告:汉川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
法人代表:张首宽
电话:15342536666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汉川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嘉禾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0%计算)。
2、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6为工程交付日,因被告方原因导致工地从7月31日期起停工至今,在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急于完工情况下,原告要求剩下的工地项目自行再找施工队完工,后续找人施工事情,非原告本意,完全责任在于公司,涉及到的装修工程增加费用由嘉禾装饰公司进行承担和赔偿。
3、因嘉禾装饰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嘉禾家居全能创意城销售订购单》中的主材和定制材料项目、《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嘉禾装饰公司退还原告交纳工程款中实际未发生的合同款项:46177.02元。(一期交款:40000元,二期交款20000元共计交款6万元整,依照合同附件约定实际工地未完成的工程项目造价为46177.02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汉川市的房屋,于2015年6月22日与被告汉川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嘉禾装饰公司)签订了《汉川地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表》,《嘉禾家居全能创意城销售订购单》。合同约定,由嘉禾装饰公司负责包工、包铺助施工材料、包全部主材(以销售订购单为准),合同总造价104954元,工期62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预算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7月17日往被告的资金卡内付了一期款和二期款共计:60000元。
此后由于被告方施工负责人罢工,导致工地于7月31号停工至今,事发后原告多次去嘉禾公司找相关工作人员投诉、均无人受理,且公司老总电话一直关机,联系不到。公司职员给原告的回复是:员工也找不到公司法人,并且公司数月未发放工资,导致施工队集体罢工。工地停工已达20天之久,施工现场原告只验收了水电,主材11项产品均未到场。被告理应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施工将符合质量要求的装修房屋交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的罢工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在2015年8月26日入住使用房屋,后期将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和工作,以及装修工程中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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