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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效力问题

广东-中山 05-11 11:01  悬赏 10  发布者:talkme……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一起10kv高压电线触电事故中,该高压电线离地最低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规程设计标准成为关键因素。请问: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告提交的由县安监局出具的测量结果与县建设局城乡规划站出具的并经县公证处公证的测量结果,二者之间,法院应优先采信哪一数据?
(备注:安监局测量人员无专业资质,使用测量工具为竹竿;建设局城乡规划站测量人员具备专业资质,使用测量工具为专业测量仪器。)
问题补充:
县建设局城乡规划站出具的并经县公证处公证的测量结果是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从证据效力上看,公证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故应以原告的证据为准。
以上是否可作为法院采信原告证据的有效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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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1 13:54
可以要求再次鉴定,并委托专业机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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