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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存有疑惑?

安徽-铜陵 08-20 14:51  悬赏 0  发布者:叮当猫猫猫猫 给我留言  回答:(2)
第12条   法院就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请求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第16 条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

第12条明明说当事人不满可以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什么16条又说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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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20 14:54
这是应该上诉的
追问:

谢谢 ,还想请问上面的两个法条为什么自相矛盾呢?真实意思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5-08-20 15:04
你好!因为提起诉讼的事宜已经经港或澳门的法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内地法院要做的只是审查是否认可并及执行此判决,所以不需要再次审理和做判决了。
我的补充: 2015-08-20 15:07
而12条所说的上诉,是针对内地法院关于是否认可并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裁定而言的,所以这两条没有问题的。
追问:

如果提起诉讼的事宜,对港或澳门的审理判决不服的,可以再一次上诉吗

回答:

可以按作出判决地的法律程序进行上诉。

追问:

明白了,谢谢田律师

回答:

不用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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