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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我和前妻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离婚。当时,法院将女儿的抚 养权判给了女方,判决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

 09-02 10:57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江西-江西 回答:(1)
4年前,我和前妻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离婚。当时,法院将女儿的抚
养权判给了女方,判决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同时,判决书上明确我
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既可到女方处探望,也可将女儿接到我住的地方探望。
但是,离婚后,女方不允许我探望女儿。因此,我决定不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请问,我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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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02日 11时02分
首先,离婚后,你若不直接抚育子女,就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
离婚时,你们就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判决你定期支付子女抚
养费,你应当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义务,在你没有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给付
义务时,对方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离婚后,你若不直接抚养子女,有法定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法定协助的义务。你对子女这项探望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对方若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你可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对方不协助你行使探望权并不能作为你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但是,你的探视权也是必须得到保障的,这是离婚后你们作为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权利。同样,另一方的协助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若对方不协助你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会充分执行调解,说服、疏导对方。必要时,法官会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对对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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