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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南郊区的老房产证现在不能买卖过户,是否政府违法?
09-07 20:47 悬赏 0 发布者:zhdsun……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太原 回答:(11)
我家房子是单位职工宿舍楼,已于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
但是现在出售房屋时到现小店区房地局办理过户(98年太原重新划区),房地局称无法过户,因为不是“大红本”。随后去申请办理大红本,房地局称该楼确实为大产权,但当年的开发商已不存在,因此缺少当年批地的手续,无法办理“大红本”。
现在政府部门既不让更换房产证,又不让过户。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政府违法,有什么途径解决?谢谢!
但是现在出售房屋时到现小店区房地局办理过户(98年太原重新划区),房地局称无法过户,因为不是“大红本”。随后去申请办理大红本,房地局称该楼确实为大产权,但当年的开发商已不存在,因此缺少当年批地的手续,无法办理“大红本”。
现在政府部门既不让更换房产证,又不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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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07日 22时29分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我在分析后认为:
首先,你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大红本,房产局不予办理的行为违法。
大红本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房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而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在1998年以前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发的也有小红本,根据建设部1997年11月12日公告,最晚至1998年7月1日,全国各省区市必须颁发统一格式的房产证即大红本。同时开展房产证的换发工作,所以如果至今没有换发新的统一的房产证的,就可能是旧的小红本。
所以,998年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实行了统一格式发放,这就是人们说的“大红本”。而“小红本”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100%产权,档案齐全,而且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况时,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第二种是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
其次,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宿舍楼,在19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所以,你的房产应当属于上面第一种情况,即: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100%产权,档案齐全,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基于上述规定,房管局应当给予办理更换大红本。
由此,房管局以找不到开发商,缺少当年的批地手续为由不予办理是违法的。既然取得了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已经说明该房产已经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所以手续,大红本与小红本实质上无区别,只是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更换,当时办理出小红本的所以手续都应当存档在政府部门,档案是要保留的,即便不是联网的,也是应当可以查询的。到。
最后,建议你与房地局先友好沟通,带上当时的小红本,因为小红本本身就是房屋产权证,所以按照要求统一更换大红本,是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的。如果房地局还是不同意,那就属于故意刁难,你们可以向其领导反映情况,如果不行,你们有权向上一级房地局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写明你们要求更换的理由,附带上小红本的复印件,应该会被许可,上一级房地局会下发决定让现在的房地局给予办理。如果还不行的话,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局依法给予办理更换大红本,他们属于行政不作为。
(希望能帮到你,如满意请采纳最佳答案,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追问,谢谢!)
首先,你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大红本,房产局不予办理的行为违法。
大红本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房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而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在1998年以前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发的也有小红本,根据建设部1997年11月12日公告,最晚至1998年7月1日,全国各省区市必须颁发统一格式的房产证即大红本。同时开展房产证的换发工作,所以如果至今没有换发新的统一的房产证的,就可能是旧的小红本。
所以,998年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实行了统一格式发放,这就是人们说的“大红本”。而“小红本”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100%产权,档案齐全,而且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况时,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第二种是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
其次,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宿舍楼,在19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所以,你的房产应当属于上面第一种情况,即: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100%产权,档案齐全,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基于上述规定,房管局应当给予办理更换大红本。
由此,房管局以找不到开发商,缺少当年的批地手续为由不予办理是违法的。既然取得了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已经说明该房产已经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所以手续,大红本与小红本实质上无区别,只是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更换,当时办理出小红本的所以手续都应当存档在政府部门,档案是要保留的,即便不是联网的,也是应当可以查询的。到。
最后,建议你与房地局先友好沟通,带上当时的小红本,因为小红本本身就是房屋产权证,所以按照要求统一更换大红本,是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的。如果房地局还是不同意,那就属于故意刁难,你们可以向其领导反映情况,如果不行,你们有权向上一级房地局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写明你们要求更换的理由,附带上小红本的复印件,应该会被许可,上一级房地局会下发决定让现在的房地局给予办理。如果还不行的话,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局依法给予办理更换大红本,他们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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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7 21:54
房屋能上市交易的前提是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且房屋产权证上载明是100%所有权,土地使用证必须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你可以看看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如果具备,相关部门不办理过户手续则属于行政不作为,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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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7 22:02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根据建设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178号第四条规定:
四、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个别的市、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启用的,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可延期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直辖市不能按时启用的须经我部房地产业司批准)。登记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持有的旧权属证书应在2000年年底前有步骤地全部更换完毕。
2、所以,你的证书属于旧的证书,按说应当更换的,拖了接近20年没有更换,所以现在存在新证和旧证脱节的问题。
3、现在建议你咨询一下房管局的老员工,你们当地1998年后更换新证都是怎样审查的,还有没有当年的文件,然后按照当年的文件进行审查更换大红本,然后进行过户。
希望您对我的回答满意,如有疑问,可以追问。
1、“小红本”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100%产权,档案齐全,而且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况时,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第二种是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
2、根据你所述“我家房子是单位职工宿舍楼,已于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
所以,你的房产证虽然已经属于过期的房产证,但是对于你对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具有证明作用的,对于房产局拒绝换发大红本的行为,如果房管局沟通无效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而房管局以缺少当年批地的手续为由拒绝办理的抗辩不当。因为你的情况不属于初始登记,而是属于换发新证,你的旧的房产证是有充分的证明作用的,可以证明你的土地以及房屋的性质。
3、你还可以去土地局申请调取一下你的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的审批情况,土地局应该是有档案的,该档案也可以证明你的土地性质,可以顺利办理大红本。
希望您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1、根据建设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178号第四条规定:
四、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个别的市、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启用的,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可延期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直辖市不能按时启用的须经我部房地产业司批准)。登记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持有的旧权属证书应在2000年年底前有步骤地全部更换完毕。
2、所以,你的证书属于旧的证书,按说应当更换的,拖了接近20年没有更换,所以现在存在新证和旧证脱节的问题。
3、现在建议你咨询一下房管局的老员工,你们当地1998年后更换新证都是怎样审查的,还有没有当年的文件,然后按照当年的文件进行审查更换大红本,然后进行过户。
希望您对我的回答满意,如有疑问,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9-07 22:47
补充回答如下:1、“小红本”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100%产权,档案齐全,而且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况时,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可换成大红本;第二种是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
2、根据你所述“我家房子是单位职工宿舍楼,已于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
所以,你的房产证虽然已经属于过期的房产证,但是对于你对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具有证明作用的,对于房产局拒绝换发大红本的行为,如果房管局沟通无效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而房管局以缺少当年批地的手续为由拒绝办理的抗辩不当。因为你的情况不属于初始登记,而是属于换发新证,你的旧的房产证是有充分的证明作用的,可以证明你的土地以及房屋的性质。
3、你还可以去土地局申请调取一下你的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的审批情况,土地局应该是有档案的,该档案也可以证明你的土地性质,可以顺利办理大红本。
希望您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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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7 23:48
政府违法,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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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8 08:38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问题。首先,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给你出具的加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及印花税公章的房屋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同时注明为私产,同一五年后上市交易。第二,现在小店区房地局以不是“大红本”为由不跟你办理,同时你向该局申请办理,其又以当年的开发商已不存在为由拒绝给你办理过户登记,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就此情况你可以要求该局给你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的答复,你可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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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8 08:56
1、缺少当年批地手续,属于开发商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可能是政府机关批地时缺少手续,但最终还是批地,不能影响您已经取得的房屋产权。
2、小红本和大红本均为产权证明,仅是形式不同而已。
3、您可以申请换本,如果其不同意,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诉讼。
2、小红本和大红本均为产权证明,仅是形式不同而已。
3、您可以申请换本,如果其不同意,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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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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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8 09:02
1.该房产于96年花6万元购入,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则该房所有权属于你们,你们现在可以出售房屋。
2.房地局称该楼确实为大产权,则应给予更换为“大红本”。
房地局称当年的开发商已不存在,因此缺少当年批地的手续,无法办理“大红本”。言下之意是,虽然超过了建房[1997]178号规定的期限,但若有当年批地手续,还是可以办大红本的。
既然是大产权,则理应是有批地手续。况且,当年是否有批地,是开发商和审批部门的事,完全不在购房者的掌控之中。
故,房地局不给换大红本,属于不作为。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2.房地局称该楼确实为大产权,则应给予更换为“大红本”。
房地局称当年的开发商已不存在,因此缺少当年批地的手续,无法办理“大红本”。言下之意是,虽然超过了建房[1997]178号规定的期限,但若有当年批地手续,还是可以办大红本的。
既然是大产权,则理应是有批地手续。况且,当年是否有批地,是开发商和审批部门的事,完全不在购房者的掌控之中。
故,房地局不给换大红本,属于不作为。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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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8 11:19
建议按如下步骤解决:
1、先去争议房屋所在土地原土管局查询土地的批地手续;
2、如果步骤1查询不到应到房地局申请换证,如其不配合予办理,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提起行政诉讼。
1、先去争议房屋所在土地原土管局查询土地的批地手续;
2、如果步骤1查询不到应到房地局申请换证,如其不配合予办理,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提起行政诉讼。
-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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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8 13:2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家于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那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从本案来看,您家已经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便有权利进行出售。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大红本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房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而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在1998年以前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发的也有小红本,根据建设部1997年11月12日公告,最晚至1998年7月1日,全国各省区市必须颁发统一格式的房产证即大红本。同时开展房产证的换发工作,所以如果至今没有换发新的统一的房产证的,就可能是旧的小红本。但是没有换发并不剥夺您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
再次,建议您跟房管部门沟通并说明情况,要求给予更换,缺少相应审批手续并不能够歪曲您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因此,如果房管局不予更换也不予过户,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追究房管局不作为,要求更换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来维护您的权益。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您家于96年花6万元购入个人手中,并取得太原市南郊区房屋产权证,盖有南郊区政府房地局的公章,以及南郊区政府印花税公章,产权性质为私产,明确写明“5年后上市交易”,那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从本案来看,您家已经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便有权利进行出售。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大红本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房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而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在1998年以前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发的也有小红本,根据建设部1997年11月12日公告,最晚至1998年7月1日,全国各省区市必须颁发统一格式的房产证即大红本。同时开展房产证的换发工作,所以如果至今没有换发新的统一的房产证的,就可能是旧的小红本。但是没有换发并不剥夺您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
再次,建议您跟房管部门沟通并说明情况,要求给予更换,缺少相应审批手续并不能够歪曲您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因此,如果房管局不予更换也不予过户,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追究房管局不作为,要求更换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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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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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8 21:06
、我认为还不属于违法,是在国家政府改革中的失误和过失,一定会解决的,继续投诉反映吧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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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11 15:56
你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大红本,房产局不予办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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