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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超仲裁时效期间?

 09-09 22:15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3)
本工作室代当地3位农民朋友咨询,恳请诸位在线律师赐教,谢谢!
文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当地镇政府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共78个月(78×1100元/月)的环卫工资合计人民币858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0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于2001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历时14年在被申请人单位当环卫工人,(以2000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工资补助发放表》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显然,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此时申请人已经工作8年,被申请人应当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支付二倍工资,即被申请人仍应补发78个月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三、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因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依法补发78个月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离开工作岗位是2014年8月31日(这一张《工资补助发放表》正托管档案的人查找),且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明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鲜明体现了社会保险费法定征收(具有强制性)的这一特点。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并未终止,申请人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 )项规定查档(即查询、复制)后才知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85800元)而发生争议。故本次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且上述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特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恳请贵仲裁委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9月 6日
 
附:1、2001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工资补助发放表》。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2、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申请人查档申请而复制的盖有被申请人印章的《工资补助发放表》,证明a、申请人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这一事实。b、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而提起本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且上述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这一事实。
 
本《申请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1994-7-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韩女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1共41个月(41×1030元/月)的环卫工资合计人民币4223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0年7月至2015年7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于2000年7月28日至2011年12月21日历时11年在被申请人单位当环卫工人,(以2000年7月28日至2011年12月21日的《工资补助发放表》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显然,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此时申请人已经工作将近8年,被申请人应当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1日支付二倍工资,即被申请人仍应补发41个月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三、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因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依法补发41个月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明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鲜明体现了社会保险费法定征收(具有强制性)的这一特点。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并未终止,申请人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 )项规定查档(即查询、复制)后才知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42230元)而发生争议。故本次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且上述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特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恳请贵仲裁委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为盼!
  王女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4日共48个月(48×700元/月)的环卫工资合计人民币336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3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月4日历时10年在被申请人单位当环卫工人,(以200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月4日的《工资补助发放表》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显然,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此时申请人已经工作5年,被申请人应当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4日支付二倍工资,即被申请人仍应补发48个月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三、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因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依法补发48个月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明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鲜明体现了社会保险费法定征收(具有强制性)的这一特点。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并未终止,申请人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直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进行交涉,尚未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 )项规定查档(即查询、复制)后才知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33600元)而发生争议。故本次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且上述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特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恳请贵仲裁委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问题补充:
本次咨询问题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定。咨询人认为,  本次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的起点时间己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最早的申请人《工资表》起点时间为凭),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承担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明示(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就证明劳动合同尚未终止,还在存续期间。故现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超过仲裁时效。诸位在线律师是否认同咨询人的观点?
本工作室长致力于“智能识别系统”的研究,即中国版的“别对我说谎”的研究,该系统集“信息论”、“控制论”于一身,帮助求助当事人磨合行政、司法认知行,提高期望值是本工作室的实验项目。S表示接受刺激,Q表示心智处理,R表示作出反应。其实验模式:事实根据十法律依据=结论(推定),防止臆断。无奈咨询人并非法律专业,法律方面的信息感谢法律110网在线律师真诚提供。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提及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故咨询人认为,如何判断申请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劳动关系终止只能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口说无凭)为事实根据,否则仲裁委应推定申请人自主张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如本案仲裁时效应从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如果仲裁委以申请人超仲裁时效为理由将申请人拒之门外,咨询人黄福昌将据理抗争到底,这就是“控制论”的效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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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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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9月10日 22时57分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选、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由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均未对解除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表示,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根据此条款规定,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的事实已经发生,其违法事实存在,双倍的工资应当支付。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不能因为有个无固定合同就免除了对公司违法的惩罚性赔偿。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计算时效要考虑起始时间,本案的事实上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 )项规定查档(即查询、复制)后才知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33600元)而发生争议。所以,根据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应当认定不超过诉讼时效。保险费虽然不属于工资报酬,但是这是法定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由于公司的违法造成劳动者没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机会,公司应当补交相关保险。
     最后,根据你的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你要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被支持;你要求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应当被支持。
    (希望能帮到你,其他问题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采纳最佳答案,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何律师您好!我代表3位农民朋友衷心感谢您针对本咨询问题作透彻的分析并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0 15:59
仲裁时效未过,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付11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5-09-10 19:15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由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补助发放表》的具体性质是否是工资发放表)
    二、根据你的陈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均未对解除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表示,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存续状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根据此条款规定,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双倍工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保险不属于工资报酬,应收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你主张要求补缴超过诉讼时效的保险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根据你的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你要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因法律规定视为已经签订而不能得到支持;你要求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因存在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超过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
    (对我的回答满意敬请采纳。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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