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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1.5分利息,后分期归还,每次让打条都写收到“还借款”,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这个条是还的利息后还

 09-27 10:45  悬赏 0  发布者:尚女士368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新乡 回答:(4)
朋友借款10万时约定1.5分息,约定本金利息一月后一起归还,到期后没有归还,后多次催要,朋友分期还了5万,3万,,让打条写上“还借款***”,剩余本金2万及利息3万一直不还,起诉至法院,朋友说还的是本金,剩余只欠一点利息,认为条上所写“收到还借款”就是还的本金,这个条就是我们双方的约定“先还本金”。而我的计算方式是先减利息在减本金。请问单凭这个收到条“收到还借款”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约定是--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问题补充:
现在借款人凭此条说他与我约定就是先还本金后还利息,请问有无法律依据。另外一审中我未向法院提出他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现二审我是否可以主张他承担“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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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27日 11时35分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所以,对方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还款应视为利息。
    2、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是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不能超过2%。
    3、一审中你没有提出要求承担逾期利息,二审中是否可以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所以,一审中没提出,二审中再提出新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会审理,除非被告同意。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现在他上诉就是咬死我打的条“收到还借款”就是我同意先还的本金,应先减本金,而不是先减利息。“借款”是否可以认定就是本金,有无法律依据。因为时间比较长,利息就有3万多了,我该怎样答辩呢?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希望您从这方面分析下,其他方面的回复我都很满意的,我会采纳您的答案。

回答:

借款这里指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你们属于约定不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我回答的问题第一条就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利息在主债务之前,也即是说还款本金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视为先还利息。
你答辩时,首先就咬定当时分期还的是利息,这样造成还款是本金还是利息不明的现实,然后根据这一条,主张在不明的情况下,视为先还利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很详细,很明了,非常感谢!尽管支付了VIP费用,但是节约的时间还有效率值得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27 11:11
你好,单凭借条很难证明,尽量提供其它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9-27 11:23
建议另行起诉
回复时间: 2015-09-27 11:44
需要结合案情证据处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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